財政部關於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25 08:35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體: 打印本頁

關於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文資[2014]1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

    根據《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和《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76號)有關規定,為積極穩妥推動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全面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提升企業現代化管理和國際化經營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工作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需要,2006年財政部陸續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2014年財政部修訂和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8項具體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目前我國大部分大中型企業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於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企業穩健經營和開拓國際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要求中央文化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財務信息系統作相應調整,對企業會計、審計、內部控制、公司治理結構以及經營成果均會産生重大影響,對經營決策、財務管理水平以及會計人員素質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文化企業要高度重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工作,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規範核算辦法,強化財務督導,明確工作機制、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早準備、早佈置、早落實。中央文化企業負責人要親自抓領導協調工作,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財務及相關業務部門要做好具體落實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充分估計執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企業會計準則》的有效執行。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總體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執行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以及2014年修訂和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8項具體準則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新聞出版業會計核算辦法》等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

    (二)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以2015年1月1日為首次執行日,組織本企業和各級子企業統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並報送相關備案審批資料。中央文化企業未執行而所屬各級子企業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所屬各級子企業應隨中央文化企業統一開展此項工作。

    (三)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各級子企業未全面執行的,中央文化企業應參照本通知,組織各級子企業統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並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四)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已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進一步完善各項基礎工作,根據2014年財政部修訂和出臺的8項新企業會計準則調整企業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等,此次不報送相關資料。

    三、認真做好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項基礎工作

    (一)認真組織《企業會計準則》的學習培訓工作。財政部將於2014年10月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有關安排另行通知)。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將學習和掌握《企業會計準則》作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內控機制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來抓,認真、紮實地組織開展《企業會計準則》層層培訓工作。在培訓範圍上,既要包括各級企業財務、審計人員,也要對企業各級領導以及相關業務部門開展培訓;在培訓內容上,既要學習了解《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內容、主要變化和應用要求,還要緊密結合文化企業實際情況,深入研究探討《企業會計準則》對本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

    (二)全面開展企業戶數清理工作。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母公司能夠控制的全部子企業均應當納入合併範圍。因此,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照産權或財務隸屬關係自上而下分級組織做好子企業戶數清理核實工作,對下屬企業(單位)的戶數、管理級次、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要認真組織清理,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為規範界定合併範圍和企業級次奠定基礎,不得存在應納入未納入合併範圍的子企業。中央文化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包括各級全資及控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境外企業和基建項目等,都應當納入戶數清理範圍。

    (三)認真做好資産負債清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各項資産和負債進行認真盤點、全面清查和質量核實,特別是對各類借款、長短期投資、投資性房地産、無形資産、表外核算資産等應作為重點清查對象,並嚴格劃分各類資産的範圍,如實反映各類資産負債狀況及潛在財務風險,為規範其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準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奠定基礎。

    (四)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和《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財會〔2010〕11號),結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及時梳理和改造業務流程,調整完善各項內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補充完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核算、職工薪酬管理等內控管理規範,定期開展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環節,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實做好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銜接工作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在全面開展戶數清理和資産清查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各項會計基礎工作,認真做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科目轉換與賬務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原有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一)統一修訂內部會計核算辦法。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全面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項規定,不得選擇執行和降低標準。應統一修訂企業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內容,合理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確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制度化、規範化。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前向財政部文資辦報備。

    (二)認真做好有關賬務銜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結合會計核算的變化情況,制定會計科目轉換辦法,完善企業會計科目核算體系,明確核算口徑和確認原則,並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對原有會計科目按《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進行餘額轉換,確保新舊會計科目順利銜接,重分類科目可追溯。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的變化及其銜接辦法,及時對原有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調試,以便實現數據轉換,方便會計信息的對外披露,確保新舊賬套的平穩過渡。

    (四)及時調整年度財務預算和各項考核指標。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中央文化企業,在編制2015年度企業財務預算和設置考核指標時尚未考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影響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和變化情況,對企業財務預算和各項考核指標進行相應調整。

    五、謹慎適度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相關決策程序和會計核算辦法,統一規範企業公允價值計量管理。

    (一)合理確定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選用範圍。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業務範圍和資産負債項目要與企業主要業務或資産市場交易特點、文化行業發展特徵、資産質量狀況相符合,對於尚不存在活躍市場條件或不能持續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場價格的業務和資産負債項目,不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要審慎選擇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要業務範圍和資産負債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前向財政部文資辦報備。

    (二)科學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在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採用公允價值對相關業務和資産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文化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對有關業務和資産負債項目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應當建立完整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認真記錄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和過程,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

    六、認真核實企業資産質量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在認真開展資産清查和主要資産質量核實的基礎上,綜合分析企業資産整體質量狀況,客觀、公允判斷企業資産的真實價值和潛在增值能力,以及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狀況,為出資人財務監管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一)定期開展資産質量核實工作。企業應當在認真開展資産清查的基礎上,分析各項資産質量,客觀判斷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並按規定進行減值測試,合理估計資産的可收回金額,及時確認資産減值損失,不得出現新的潛虧挂賬。

    (二)規範資産減值準備管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企業應當統一修訂內部資産減值準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各項減值準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的範圍、標準、依據和程序,按規定合理計提減值準備,不得利用減值準備計提、轉回調節利潤。各項資産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七、規範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管理制度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在認真清查、準確核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業務實質和業務經營的特點,制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管理辦法,統一規範金融工具管理,合理劃分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類別。

    八、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規範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加強職工薪酬的核算管理。

    (一)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對提供給職工的各類形式的貨幣性薪酬或非貨幣性福利進行全面清理和分類核實,按規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職工薪酬的情況,加強職工工資總額和福利費管理,規範各項報酬的計提與發放,嚴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長幅度,按規定使用應付福利費餘額,不得隨意擴大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二)規範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及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支出。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及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支出確認有關負債,並進行追溯調整。中央文化企業在確認有關負債前,應當整理詳細的福利計劃、人員清單、費用項目、補償標準、折現率等相關材料,並由具備資質的仲介機構對相關負債確認情況出具專項經濟鑒證説明。

    九、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工作

    中央文化企業原則上應聘請財務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調整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協助企業做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期初餘額轉換等相關工作,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報告正文和《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等附件。專項審計報告中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一)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二)審計依據、審計方法、審計範圍和已實施的審計程序。

    (三)對首次執行日企業資産、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變動核實結果及處理意見。

    (四)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調整情況。

    (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可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等。

    對境外子企業等確實難以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應當由中央文化企業內審部門參照專項審計報告披露格式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十、按時上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相關備案審批資料

    (一)報送實施方案。

    2015年1月1日,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中央文化企業,要認真研究制訂實施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主管部門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文資辦報送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中央文化企業名稱,分管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納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範圍的各級子企業名稱。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人員培訓、戶數清理、資産債務清查、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具體工作計劃和時間安排。

    3.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等權力機構對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決議複印件。

    4.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可能面臨及需要協調的相關問題。

    (二)審批備案期初數等資料。

    1.2015年1月1日,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中央文化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指標解釋口徑,按照財政部統一下發的數據處理軟體,編報《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説明(見附件1、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由主管部門審核後,于2015年4月30日前,隨2014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工作,報財政部審核確認,以確定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期初數。具體報送要求如下:

    (1)主管部門申請審批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的紅頭文件。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間、範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産生的影響,以及預計産生的影響,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各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3)中央文化企業統一修訂的《會計核算辦法》及修訂情況的專項説明,包括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變更的情況,新舊會計科目銜接對照表等。

    (4)中央文化企業合併口徑《申報表》、報表重要項目説明、專項審計報告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期初數轉換工作底稿電子文檔,以及合併及各基層企業分戶計算機數據,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紙質《申報表》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保留兩位小數,A4紙打印。二級及以下子企業還應當報送報表重要項目説明、專項審計報告和期初數轉換工作底稿電子文檔(存入計算機數據附件信息)。

    2.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各級有關子企業未全面執行的,中央文化企業應參照本通知要求,對各級子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期初數進行審核確認。並於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將各級有關子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匯總報告,各級有關子企業合併及分戶計算機數據,重要項目説明、專項審計報告電子文檔等資料(存入計算機數據附件信息),隨2014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工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文資辦備案。

    中央文化企業應當認真落實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會計核算,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強化對各級子企業的財務監管,努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在執行和準備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文資辦。

    聯絡人及電話:余遠方 010-68553752 13811623909。

    附件:1.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及編報説明

    2.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重要項目説明(參考格式)

                                                          財 政 部
                                                        2014年9月16日

    附件下載:

    附件1(1):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xls

    附件1(2):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編制説明.doc

    附件2: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重要項目説明(參考格式).doc  

責任編輯: 郭曉婷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