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聯合執法工作的意見》,提出四部門將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形成環境保護合力。聯合執法重點打擊的範圍是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14種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以及可能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的犯罪行為。 《意見》提出,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強協調配合。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啟動聯合調查機制的情形包括:在一定區域、時段內,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高發,需兩部門聯合開展專項行動進行整治、打擊的。環保部門擬對重大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前,經與公安機關會商,認為可能會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遇到惡意阻撓檢查、對執法人員進行恐嚇或者暴力抗法的情況,認為確有必要需公安機關配合的。公安機關在偵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需要環保部門配合做好取證、監測、評估污染損失的。案件複雜、牽涉面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部門將建立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掛牌督辦制度。每年從嚴重污染環境、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中選取部分案件實施掛牌督辦。加大聯合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頻次,針對環境犯罪的突出問題、特定領域、特定時段,集中組織開展全省範圍內或市、縣(市)區域範圍內的專項打擊行動,對環境污染犯罪形成強大震懾和高壓態勢。 《意見》提出,對涉及跨區域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或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預的案件,可以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人民檢察院定期對案件移送、立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予立案未立案的,依法進行監督。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等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記者 段麗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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