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房屋徵收補償條例》:須超三分之二住戶同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27 10:33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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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下午舉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實行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改建意願,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範圍。《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監督檢查等問題作了細化規定,規範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希龍介紹,考慮到舊城區改建項目具有特殊性,是否啟動、何時啟動、如何補償等應當更多地聽取和尊重被徵收人的意見。《條例》規定,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徵收程序。戶數比例不得低於90%。

    《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且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十五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且應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投票確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徵收人參加,並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徵收人的半數以上選票。《條例》同時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産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給予最高20萬元罰款。(記者 劉佳)

責任編輯: 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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