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規定農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放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06 10:3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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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石家莊10月6日電(記者 白明山)針對近年來一些農民合作社非法攬儲放貸,個別合作社攬儲金額巨大、資金鏈條斷裂、負責人“跑路”,造成農民血本無歸的問題,將於今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農民合作社條例》規定,農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社成員內部開展信用合作,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産經營用途,不得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條例共7章44條,主要就農民合作社的設立和運行、財務管理、指導與服務、扶持與促進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為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侵害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條例禁止其非法向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收費、罰款、攤派等7種行為。

    此外,針對農民合作社存在註冊過多、過濫的問題,條例明確了農民合作社及其成員的責任義務,規定農民合作社對其取得的財産,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合法財産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民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合作社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 宋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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