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 崔峰、張羽、程子龍、李萌)在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的背景下,行政權力運行逐步規範、監督和問責力度明顯加強,政府依法行政意識不斷提高,同時與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仍存在較大差距,一些幹部和專家建議,法治政府建設之急是破障闖關,推進 行政體制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協調進行,建設行政執法監督閉環體系,徹底破解“權法博弈”難題。 依法行政穩步推進 法治政府體系形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特別是2004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以來,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一系列成就,為繼續深化改革提供了基礎和經驗。 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到,當前,以規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法治政府建設制度體系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各方面基本實現有法可依。同時,“權力清單”制度不斷推廣完善,政府和部門職能權責梳理更加細化、範圍更加明確,相關省市已探索建立較完備的權力清單和配套制度。 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彭國元介紹,武漢市已建立包括55個單位、4000多個事項的清單,涉及許可、處罰、強制、徵用、裁決等五大類行政權力,並上網公開。北京市西城區于2013年開通“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網”,將區政府及68個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的9大類6636項行政權力公開。 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律協調司副司長趙振華表示,我國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穩步推進,從中央大部制改革到各地基層城市綜合執法,行政綜合執法改革已成為改革的一個抓手,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強。下一步主要是更科學地理順體制、規範執法程序。以食藥監管體制改革為例,2013年掛牌成立國家食藥監總局以來,食藥生産流通等各環節監管條塊分割等問題正得到解決。2013年,全國食藥監系統已查處各類食品藥品違法違規案件近30萬起,移送司法機關3000余件,配合抓獲犯罪嫌疑人1萬餘人。 行政問責機制理念深入人心。2003年非典事件,成為問責制度發展的重要節點,隨後問責漸成常態。在法治政府理念指導下,問責已成為各級領導幹部頭上的緊箍咒,增強了群眾對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 改革與建設失協 “權法博弈”待解 近期,記者在基層採訪,不少幹部在談到法治政府建設成就與進展的同時,也表達了他們的一些困惑: 雲南省昌寧縣柯街派出所所長吳同勇正為社區管理難題發愁。他説:“廢止勞教制度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進步,勞教機構也轉為矯正機構。”他建議這項工作納入國家統一的法律框架之內。 武漢市預防腐敗局的秦虹反映,有的地方四個部門管不了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的問題,網吧管理按照規定有三個未成年人或連續三次發現的,網吧就要關門,但現在很少有網吧被關閉,表面看是執法的問題,實際是執法監督的問題。 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深化簡政放權過程中,行政體制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不協調的現象仍然較為突出,“權法博弈”問題依然存在。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説,行政許可法制定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等依然大量存在。儘管行政行為基本受到規範,但在社會生活中同樣適用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登記、行政徵收等行為仍然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 許多法律工作者認為,我國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體系和外部監督體系已基本建立,但缺乏有效整合,多是事後監督和被動監督,難以對行政行為全過程監督以及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 彭國元認為,執法監督體系不完善表現在:內部監督方面,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處於軟約束狀態,硬約束不夠,屬於事後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內部問責流程及結果不規範;外部監督方面,人大、政協監督在集中視察和法律執行情況檢查等活動中發揮了作用,但對執法行為監督作用不大;司法監督在糾正錯誤行政執法行為上作用較小。同時,司法監督是被動監督,民不告官不究;包括媒體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只是對個案進行監督,也有局限性。 雲南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張憲偉説,我國大多數行政執法監督行為尚未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嚴密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方式簡單、程序滯後,這些都嚴重制約了行政執法監督功能的發揮。 法治政府建設仍需闖關破障 一些幹部和專家學者表示,法治政府建設破障闖關應強化法治頂層設計、科學限權合理放權、儘快打造監督閉環體系。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林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宜強化頂層設計,推動行政體制改革與法治政府建設協調進行。 相關專家表示,政府行政體制改革過程中要“于法有據”。在實踐中,有關政府職能轉變的立法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現象,比如在政府職能轉移過程中,由於對哪些職能需要轉移給社會組織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分類,導致職能轉移範圍是由政府在無監督情況下進行的,缺少法治支撐。 馬懷德等專家和幹部表示,行政執法監督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應增強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實效;制定執法程序,明晰執法環節,增強執法程序“硬約束”,加快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同時,整合監督資源,實現對行政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序等的全面監督,形成行政行為的每個環節都受監督的閉環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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