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物價局、能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城市燃氣協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今年以來,我國天然氣供需形勢總體平穩。但冬季高峰期矛盾仍然突出,保供難度較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16號)精神,為實現迎峰度冬期間天然氣穩定供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嚴格落實總體任務要求 (一)準確把握供需形勢。今年以來,國內天然氣消費保持較快增長,居民、採暖等剛性需求佔比不斷提高,工業用氣冬季壓減空間十分有限。與此同時,管道進口及煤制氣等資源供應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海上天然氣和進口LNG(液化天然氣)市場消納困難。預計今冬明春我國天然氣供需總體偏緊,華北、西北等部分地區高峰時段矛盾突出。如遇持續低溫天氣,形勢將更趨嚴峻。 (二)明確任務要求。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做好經濟工作的各項要求,切實落實國辦發〔2014〕16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努力增供資源,強化需求側管理,加強安全生産,推動改革創新,實現天然氣迎峰度冬形勢總體平穩,確保居民生活等重點用氣需求,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深挖潛力,千方百計增加資源供應 (三)保持現有氣田滿負荷生産。供氣企業要嚴格落實既定産量指標,將任務層層分解到具體區塊和項目,在確保安全的同時,合理安排檢修,加大長慶、塔裏木、青海、西南、大牛地、荔灣3-1和東方1-1等主力油氣田的開發力度,優化開採方案,防止氣井産量下降,確保産能充分發揮,努力完成生産計劃,及早安排加鑽採氣井,爭取關鍵時刻放壓增産。 (四)加快新區建設步伐。積極推進西南地區磨溪、元壩、川西中淺層等新區産能建設,加強新井投産的組織管理,加快試氣和地面工程建設,確保新井及時接入集氣管網,力爭在用氣高峰期到來前,形成有效供應能力。 (五)減少損耗和自用。供氣企業在生産運輸環節,要進一步優化閥室門站、壓縮機日常運行,有效降低損耗。同時,壓減油氣田自用和系統內化肥、化工、液化等生産用氣,努力增加管道氣外供量。 (六)穩定管道氣進口。中石油要加強與中亞資源國家的銜接協商,協調烏茲別克斯坦儘量保障管道進氣量,哈薩克斯坦盡可能減少下載量,努力實現進口管道氣穩定供應。 (七)統籌利用非常規資源。及時解決內蒙古大唐、新疆慶華等煤制氣生産和供應中存在的問題,力爭平穩運行。未與主幹管網連接的煤層氣資源,要爭取就近並網或以CNG(壓縮天然氣)、LNG等形式參與地方保供。加大重慶涪陵、四川長寧-威遠等頁巖氣開發項目建設力度,努力增加非常規天然氣供應。 (八)盤活進口LNG等富裕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區,應儘早明確進口LNG或海上天然氣的採購數量,委託供氣企業提前在較低價位鎖定資源,通過串換等方式,彌補用氣缺口,保障重點需求。供氣企業要做好貨源準備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在滿足現有市場需求的同時,統籌管輸和LNG接轉能力,相互提供代輸、接轉服務,努力降低氣化、管輸成本。 三、完善設施,提高供應保障能力 (九)加快管網建設。抓緊推進中石油西氣東輸三線西段、中石化濟青二線和廣東管網二期等項目建設。加快中石化渝濟線增壓改造及清管作業,力爭發揮管道最大輸氣能力。加大部分地區城市管網改造力度,進一步完善輸配氣管網,提高城市燃氣供應保障能力。 (十)消除管輸瓶頸。新疆等地要儘快分離串接在居民生活用氣管網上的汽車加氣站、工商業等用戶。加快天津浮式LNG接收站與城市管網聯絡線建設進度,確保用氣高峰前投用。 四、有保有控,切實加強需求側管理 (十一)建立有序用氣機制。堅持“規劃先行、量入為出、全國平衡、供需協商”原則,把供氣合同作為發展用戶與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條件,逐步實現供氣合同全覆蓋。供需雙方要明確供應總量、峰谷期供應量以及可中斷用戶的中斷時間等,確保用氣總量與峰值可預、可控。加強“煤改氣”項目規劃與供氣計劃的銜接,根據資源落實情況,合理確定建設進度。適當發展可中斷用戶,控制新建陸上管道天然氣液化工廠,嚴禁違規項目用氣。 (十二)編制完善應急預案。供氣企業和城市燃氣經營企業要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點”的要求,制訂完善不同供應水平下的應急預案,明確具體到用戶的減停供次序,始終堅持民生第一的保供原則。各地要對城市燃氣經營企業的供應保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監督。 (十三)適當削減發電等用氣。電力供應相對寬鬆的地區,要充分發揮本地燃煤機組能力及跨省區餘缺調劑作用,減少冬季高峰發電用氣。建有液化工廠的新疆、陜西、內蒙古、山東、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間要儘量減少或停止LNG生産。 (十四)大力做好節約用氣。繼續推行建築保溫、分戶熱計量、老舊供熱管網和鍋爐供熱系統改造等節能技術;嚴格控制超市、商場等公共建築室溫,推廣學校、寫字樓節假日低溫運行措施,提高天然氣使用效率。 五、多措並舉,努力搞好安全生産 (十五)加強隱患排查。供氣企業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主幹管網和配套設施維護,加大生産井、採氣設施、地面集輸系統、凈化處理設施等關鍵部位、薄弱環節的檢維修工作,深入排查安全隱患,確保天然氣設施冬季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十六)做好安全保護。各地要切實搞好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建立掛牌督辦制度。加強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各類破壞天然氣生産、運輸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安全生産。 (十七)強化應急管理。供氣企業和城市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天然氣長輸、城市配氣過程中的風險管控,確保事故預案切實可行,同時安排好預案演練,提高事故處置能力,確保處理有序、響應得當。 六、改革創新,健全市場化保障機制 (十八)落實天然氣調價政策。各地要按照我委《關於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835號)要求,及時調整天然氣銷售價格,儘早出臺疏導方案和配套措施,爭取冬季用氣高峰前實施到位。鼓勵各地在終端消費環節推行非居民用氣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政策,促進移峰填谷和節約用氣,緩解供需矛盾。 (十九)建立健全階梯價格制度。各地要按照我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精神,加快工作步伐,在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在制定或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時,同步建立階梯價格制度。 (二十)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監管。研究採取市場化調節手段,鼓勵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對一些高峰時段主動削減負荷的用戶,在資源保障和價格政策上給予適當傾斜。今年8月12日,我委在出臺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調價措施時,已暫緩調整化肥用氣價格,並要求化肥企業承擔調峰責任。有關方面要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十一)搞好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建立天然氣利用領域供氣企業及用戶信用體系,通過供氣合同備案等措施,採集供需雙方信用記錄,重點加強供氣企業及大用戶等法人的信用管理,構建良好市場環境。對不簽訂供氣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列入不良記錄;對積極簽訂合同並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給予政策優惠,同時作為良好信譽載入信用檔案。 七、增加儲備,提高應急調峰能力 (二十二)優化儲氣庫注採方案。在用氣高峰前,要儘量增加今冬能發揮作用的江蘇金壇、河北華北和天津大港等儲氣庫注氣;力爭新建成的河北蘇橋、新疆呼圖壁等儲氣庫冬季實現採氣;適當延緩新投産、今冬明春尚不能採氣的天津板南、遼寧雙六等儲氣庫注氣進度,合理調配使用儲氣資源。 (二十三)提高儲氣庫運行效率。中石油、中石化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立儲氣庫分級應急機制,區分常規可採和高峰可採儲氣庫,保證高峰期開採壓力及採出效率,做到起始緩採,中間強採,最後凈採,最大限度發揮儲備資源的應急保障作用。 (二十四)建立健全調峰機制。各地要通過政策引導、市場運作等方式,逐步建立與消費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調峰儲備。峰谷差超過3:1、民生用氣超過40%的城市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簡化項目核準流程,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等政策措施,加快推進儲氣設施建設。 八、加強監測,及時掌握供需動態 (二十五)強化供需形勢預測預警。供氣企業和城市燃氣經營企業要進一步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全面掌握市場用戶及用氣結構,及時發現影響平穩供氣的各類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潛在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採取停限供措施,特別是可能影響居民用氣時,須提前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十六)加大綜合協調力度。有關方面要充分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加強運行調節,做好應急調度,及時協調解決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各地發改、經信、能源等部門要會同城建、氣象等有關方面,建立健全煤、電、油、氣、熱等供應企業參加的聯合會商調度機制,及時溝通情況,加強綜合協調,統籌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在改善空氣質量的同時,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努力實現供需平衡。 九、強化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十七)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各有關企業要與新聞媒體密切溝通,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天然氣資源現狀、利用政策等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工作,提高公眾節約用氣、合理用氣意識,針對部分地區出現的供應緊張狀況,要及時通報供需形勢和採取的措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爭取各方理解、配合與支持。 十、落實責任,完善問責通報制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強有序用氣監管,檢查不合規用氣,確保各項保供措施落實到位。對違反《天然氣利用政策》,無序進行“煤改氣”以及沒有按規定實施有序用氣導致居民生活受到影響的,要通報批評。特別是發生大面積居民用氣停限供情況的,要追究責任。 以上,請按照執行。如有重大緊急情況,請及時報告我委(經濟運行調節局)、國家能源局(油氣司)。 聯絡人:蔣韌 010-68505583,李雷010-68501693。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4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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