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停徵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收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11 19: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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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國將停徵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部分收費

    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韓潔、高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11日對外發佈消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並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

    根據兩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12月1日起一併取消的收費還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國家全面清理並取消部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旨在為12月1日將實行的煤炭資源稅改革鋪路,通過清費立稅,確保改革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兩部門要求,各地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屬於重復設置、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各地須在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涉及金額、保留的收費項目等,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取消或停徵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有關收費基金後,對於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兩部門明確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此外,兩部門指出,今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對已公佈取消或停徵的收費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

    兩部門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督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徵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錄清單之外違規收費的地區和部門,要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責任編輯: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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