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與工商機關將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22 17: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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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明確各級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

    據介紹,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現執行與協助執行的信息化。人民法院和工商機關通過網絡對接,相關的法律文書、執行程序等嵌入網絡程序中。執行人員在辦公室鼠標一點,就能輕鬆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並完成股權的強制過戶等工作。

    通知規定,要建立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刑事犯罪人員等信息交換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作為加強市場信用監管的信息來源,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等法院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主體進行聯合信用懲戒。

    同時,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等類型經濟犯罪的人員,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以及對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企業高管在一定期限不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將落到實處,有效加強工商監管,強化社會信用建設。

    通知還規定,要建立工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公示執行措施的制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要求對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執行的,由工商機關完全代勞。這對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的威懾力更為強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更能得到體現。

    通知同時明確了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程序,首次明確規定了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和輪候凍結、續行凍結程序及其效力。規定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續行凍結沒有次數限制。

    此外,由於工商機關對依據法院裁判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程序與人民法院認識不一致,並且出臺了正式文件,以致長期以來,絕大部分依照法院裁定享有股權的權利人無法完成股權過戶。這次下發的通知對此予以了突破,明確規定工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直接辦理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並設定了具體程序。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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