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補貼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23 13:58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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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補貼制度

    近日,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要求,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全國老齡辦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切實解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後顧之憂,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這是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之後,國家加大公共財政投向養老服務業的又一重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了發放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和護理補貼為主要內容的老年人福利政策,通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將有效緩解部分老年人的實際困難,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示範效應,力爭到“十二五”末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建成覆蓋廣泛、內涵豐富、銜接緊密的老年人補貼制度,實現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服務類型日益豐富,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通知》要求,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具體補助項目、補助範圍、補助標準、資金籌集渠道、申請條件和審查公示、發放程序以及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已經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補助政策,強化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補貼範圍、補貼標準、補貼方式和保障措施等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財力狀況自主決定。要堅持統籌兼顧、公開透明。既要考慮高齡和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又要做好新出臺的補貼政策與其他老年人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難,原則上通過基本養老保險、社會救助制度等解決。

    《通知》明確,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各地財政部門應準確測算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財政部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於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
財社〔2014〕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老齡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老齡辦: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非常嚴峻,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已超過2億,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數達到3700多萬。雖然近幾年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低保等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但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問題還缺乏制度性保障。為此,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件)明確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同時要求財政部會同民政部等有關部門提出具體的落實措施。現就貫徹落實35號文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全國性系統工程,也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必然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35號文件,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切實解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後顧之憂,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同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機制,不斷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從戰略和全局高度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

    (二)目標任務。

    總的要求是,通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達到五個目標: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將35號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要求細化為具體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動養老服務體系發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示範效應,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養老服務業。三是有效緩解部分老年人的實際困難。減輕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負擔,幫助他們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理念。通過中央層面出臺統一制度和要求,指導地方規範、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有效回應社會各界的關切,倡導公共財政公平與效率的理念,正確引導輿論。五是推動實現基本服務均等化。力爭“十二五”末,全國範圍內基本建成覆蓋廣泛、內涵豐富、銜接緊密的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服務類型日益豐富,推動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二、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補貼政策。同時,根據經濟困難的高齡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類指導,制定具體可行、有針對性的補貼方案,注重提高補貼政策的實效。

    (二)統一要求,分散決策。各地要按照35號文件的要求,儘快出臺有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明確補貼範圍、補貼標準和保障措施等。具體補貼標準、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財力狀況自主決定。

    (三)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各地在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政策時,要科學測算,合理確定補貼標準,既要考慮這部分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又要做好新出臺的補貼政策與其他老年人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補貼政策要公平、公開、透明。主動按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補貼內容

    (一)補貼範圍。

    補貼人員範圍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清晰界定人員範圍,明確補貼發放對象。其中:經濟困難的高齡老人需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定;經濟困難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經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鑒定。

    (二)補貼內容。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難,原則上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低保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和臨時救助制度解決。

    (三)補貼標準。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財力狀況自主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制定統一的省級補貼標準;沒有條件的地方,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補貼方式。

    原則上按月給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發放現金、代金券。具體發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無論選擇何種發放方式,都應做到及時、透明、便捷。

    (五)經費保障。

    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各地財政部門應準確測算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複雜。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會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抓好各項落實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補貼政策的及時出臺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要儘快摸清底數,建立完整的統計臺賬和檔案,建立和完善養老服務評估機制;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時研究解決制度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抓實。

    (二)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制定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具體補助項目、補助範圍、補助標準、資金籌集渠道、申請條件和審查公示、發放程序以及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已經出臺了相關補貼政策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補助政策,強化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老齡工作部門要加強監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日常監督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監管體系、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補貼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相應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四)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帶動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為契機,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轉變政府服務供給方式。要引導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居家養老、社區日間照料、社區衛生、機構養老以及網絡信息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醫療、康復、護理等服務。同時,加強對養老和護理人員的培養(訓),不斷提高服務技能,形成與老齡化社會需求相適應的專業化養老護理隊伍。

    (五)推進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3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統一規範的養老服務評估制度。認真制定評估方案,合理設計評估流程,委託第三方獨立機構開展服務評估。在服務評估中,要注重受益對象對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評價。通過建立服務評估制度,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養老服務方便可及、價格合理,更好地滿足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

2014年9月10日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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