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了企業出口集裝箱有關退(免)稅問題,從2014年起外貿企業出口集裝箱實行與生産企業出口集裝箱相同的退稅政策,企業出口到堆場的新造集裝箱,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退稅憑證的,准予辦理退稅。 對於新造集裝箱出口問題,稅務總局曾經與海關總署聯合發佈《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出口集裝箱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48號),規定生産企業生産出口的新造集裝箱,交付到指定堆場並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即使未填寫運輸工具名稱等信息,仍准予辦理出口退稅。 隨著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部分外貿企業也通過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裝箱,出口時,集裝箱不是作為一般貨物報關,而是作為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一併出口,因而報關單上無法填寫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信息,無法完全滿足出口退稅審核的條件。部分地區稅務部門近期在受理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時發現,48號文件只對生産企業的出口集裝箱做了規定,對外貿企業出口集裝箱情形並未明確。 為了公平稅負,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稅務總局明確了企業出口新造集裝箱的退(免)稅規定,統一明確企業出口到堆場的新造集裝箱,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稅規定的,准予辦理退稅。這一規定,統一了集裝箱外貿企業和生産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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