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規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17 17:10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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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稅務總局發佈《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將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企業範圍由原東疆保稅港區內擴大到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並明確了融資租賃企業辦理退(免)稅資格認定、申報、審核等事項,進一步便利納稅人。

  2012年7月1日開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稅務總局發佈《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對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核等管理作出了規定。今年9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通知,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為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管理辦法》

  “新的《管理辦法》在原有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擴大了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企業範圍。”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管理辦法》共4章16條,對稅務登記、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和退稅申報、審核管理等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明確,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即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時,除一般退(免)稅認定所需資料外,還要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在《管理辦法》下發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辦認定手續。

  與《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不同的是,《管理辦法》要求,企業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時,要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並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標識。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

  據悉,截至2014年6月,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累計辦理融資租賃貨物退稅2.23億元(其中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退稅1.41億元,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0.82億元)。

  鏈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

責任編輯: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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