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楊維漢、徐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對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的法條修改引人矚目。 我國刑法分則中,用專章15個條款規定了貪污賄賂罪的定罪處罰。專家表示,刑法前八個修正案中,只改動了15個條款中的2條,而這次修正案一攬子修改其中6個條款可謂“大修”,修改主要針對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和加大行賄犯罪打擊力度兩個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據各方意見,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定罪量刑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保留適用死刑。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介紹,1997年刑法典把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為具體數額標準,是為了增強司法操作性。但經過多年司法實踐,具體數額標準逐漸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情況變化。 “草案把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擬修改為概括模式,且納入了犯罪情節和後果的考量,具體數額和情節標準可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或由最高司法機關授權地方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掌握,更為科學合理。”趙秉志説。 此外,草案從三方面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對多類行賄犯罪增設了罰金刑;二是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三是增加了向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處罰規定,在打擊行賄的同時,約束領導幹部身邊人。 行賄犯罪是滋生腐敗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賄往往是受賄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張向東認為,“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偏弱,會影響遏制腐敗犯罪的效果。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是這次刑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必將對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産生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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