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反腐敗國家立法 強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30 21:40 來源: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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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佈。《決定》強調,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産性利益。

    就在此前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在修改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的同時,對行賄犯罪加大處罰力度,新增行賄犯罪條款。

    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舉措有助於完善反腐敗法律規定,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懲治範圍,進一步強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懾。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嚴懲腐敗,既拍“蒼蠅”,又打“老虎”;既查辦在位的,也處理退休的;既懲治國內的,也追捕外逃的,形成了強大震懾。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不敢腐”震懾力的彰顯,不僅在於重拳頻出,將一個個貪官“斬落馬下”,更在於加強反腐敗立法,實現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的有機銜接,更好地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

    “只有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才能提高反腐敗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平,增強反腐敗的可持續性,強化反腐敗的震懾力。”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諮詢研究中心主任楊偉東告訴記者。

    然而,我國的反腐敗法律懲戒機制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官員貪污受賄數額不大,卻對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但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在對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時只需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無法做到罪刑一致。

    又如,針對行賄犯罪,刑法只設置了自由刑,難以使行賄者“吐出”不當獲利,坐在“金山”上服刑的情況不時見諸報端。而立法方面的寬宥,也使得對受賄、行賄的懲治存在明顯的“剪刀差”,導致打擊行賄犯罪失之於寬、失之於軟,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此外,兼職取酬、吃空餉等問題,在當下僅僅屬於紀律約束範疇,在國家法律方面尚處“空白地帶”。

    有分析指出:“黨紀與國法之間還存在一些縫隙,一些反腐敗法律規定不僅滯後於時代發展,在解決現實問題方面力不從心,其嚴肅性與約束力也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影響著‘不敢腐’法律震懾的彰顯。”

    時移世易,變法宜矣。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全會提出,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做到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時隔一日,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召開。王岐山同志指出,確保到建黨100週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並強調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有機銜接。

    方向已經明確,關鍵在於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僅4天,全國人大常委會便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刪除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以概括性數額和情節為貪污賄賂定罪量刑;對多類行賄犯罪規定處以罰金刑,嚴格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增加向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處罰規定。這些舉措有助於使打擊貪污賄賂的司法實踐更加科學,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專家認為,“不敢腐”法律震懾效應的形成應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懲戒要有確定性,即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二是懲戒要有嚴厲性,即實現罪刑一致;三是懲戒要有及時性。

    當前,在高壓反腐態勢下,仍有一些黨員幹部不收手、甚至變本加厲,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塌方式腐敗”,令人觸目驚心!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黨規黨紀是管黨治黨建設黨的重要法寶。在持續保持反腐高壓態勢的同時,有關部門也應儘快行動起來,積極推動反腐敗國家立法,進一步強化“不敢腐”的法律震懾。(記者 張磊)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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