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責任”落實不力要嚴肅追究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對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要嚴肅問責。天津市在制定《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同時,配套出臺了《天津市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責任、怎樣追究以及追究方式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為全面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辦法》對《意見》中49項具體責任內容,明確了50種對應的責任追究情形,使得每種責任都能夠找到相應的追究和處理方式,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實踐中存在的責任不落實、落實不力、落實責任搞變通等現象能夠進行有效約束,對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都要按照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以責任追究的倒查方式,形成強大震懾,保障“兩個責任”落到實處。 《辦法》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明確了9種相應的追責方式。對領導班子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有3種,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進行調整處理;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有6種,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包括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同責任追究方式根據需要,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保證了責任追究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辦法》明確,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於追究。凡領導班子成員在任期內發生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不論職務和崗位發生何種變化,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辦法》明確,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辦法》還採取科學規範設置責任追究內容、方法、程序等方式保障被追究者合法權益。堅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在責任追究過程中,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問責,區別責任性質、情節規定相應的處理方式,做到責罰適度、責罰適當。對責任追究不服的,還設置了申訴程序,使有責者受追究,無責者免受處罰。(記者 李川 實習生 楊彬馳 王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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