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國辦首次專門為環境監管執法發文
釋放哪些新信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27 20: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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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余曉潔、吳晶晶)部分環境執法“以罰代管”、監管部門“力量割裂”、群體性環境事件風險評估不足……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體制機制、操作層面的一系列難點依舊制約著“美麗中國”之夢的實現。

國務院辦公廳27日首次專門就環境監管執法發佈通知,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提出了要求。並且首次明確,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全社會公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防止環境執法只收“罰款”不管“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往往舉報的案件多,真正查處的少。這實際上反映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到位。”

一位基層環保執法人員坦言,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會“手下留情”,象徵性處罰了事。專家指出,如此一罰了之,如同向排污企業收了“保護費”,企業會認為交完罰款就可以“合法排污”。

針對此,通知進行了明確規定。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介紹,通知首次科學劃分了環境層級監管事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強化國家、省級對市、縣環保機關的稽查和督查。

“通知要求健全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加強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各級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開展稽查,通知還對稽查頻次作了具體要求。”曹立平説。

紀檢監察機關也是環境監察執法背後的“督戰隊”。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環境監管部門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理不處理、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信息公開、聽取公眾意見防止群體性事件

近年來,什邡等地相繼發生了群眾抵制和抗議建設項目的環境群體性事件。雖然諸多環境群體性事件背後原因較為複雜,但社會風險評估不足、公眾參與和科學引導不到位仍然是重要因素之一。

“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保事務、表達訴求的意願加強。”曹立平説,“環保部先後出臺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規定,但官方的社會參與渠道還比較有限,缺乏科學有序的引導。”

通知的出臺是以問題為導向。專家指出,長期以來,公眾不理解、不支持環境執法現象也比較突出,執法外部環境改善程度有限。部分地區環境保護部門的行風評議長期處於各部門尾部,社會形象不佳。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綜合處處長孫振世説,通知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如實公開其排污狀況和防污設施運行情況。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使違法者處於公眾監督之下。

通知要求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這包含兩個層面,公眾通過自主申請或環保部門邀請,參加日常監管執法,實施外部監督;公眾通過關注環保部門的信息公開,以信函、郵件、電話等方式表達監督意見。”孫振世説。

環保部門與公檢法聯手向污染“宣戰”

最高法、最高檢去年聯合出臺了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打擊環境犯罪取得顯著進展。環保部提供的統計顯示,1年來因環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數量,超過了以往10年的總和。

孫振世説,總結成功經驗,通知著重加強環保、公安、檢察院和法院聯動。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三項制度”——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四項機制”——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通知規定,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今年,最高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同時海南、貴州、昆明、無錫等多地都紛紛設立環保法庭。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保技術協助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

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四個一律”措施嚴厲

通知對打擊典型環境違法行為提出剛性要求,將依法重拳打擊五類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包括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要依法嚴厲處罰。

通知首次明確規定,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全社會公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曹立平説,通知中的“四個一律”是亮點。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資源開發以採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産或使用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

責任編輯: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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