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區停止在成品油批發、銷售環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二、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財 政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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