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三、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徵收消費稅。 四、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後,“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並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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