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1月29日電(記者 仇逸)《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請辦理規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獲悉,在適用“單獨兩孩”政策時,4種特殊情況之一也可視為獨生子女。 根據規定,在適用“單獨兩孩”政策時,獨生子女一般指夫婦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視為獨生子女:本人十四週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以及該夫婦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離異後,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一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且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後未再生育的。 為了穩妥紮實有序推進實施“單獨兩孩”政策,規範再生育子女申請辦理工作,上海市衛生計生委印發新修訂後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請辦理規定》,在多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對於雙方均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從現在的僅限于女方戶籍地的鄉鎮街道受理,調整為可以向其中一方戶籍地或者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街道提交申請;明確了單獨夫妻在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手續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此外,還增加了關於再生育申請辦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情況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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