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載磨一劍,今朝終出鞘。11月30日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標誌著醞釀20多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即將建立。 據悉,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強制要求銀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損時,及時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向存款人償付受保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普遍實施的、基礎性的金融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早在1993年,即著手研究論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關問題。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次意義深遠的重大金融改革,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推進利率市場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創造環境和條件。專家認為,當前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意義就在於編織更結實的金融安全網,以此保障中國金融業充分競爭、優勝劣汰,真正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力地保護存款人權益。存款保險推出能讓百姓的存款更保險。我國存款保險償付限額很高,能保障絕大多數存款。央行調查顯示,將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能為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額保護。當個別銀行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通常用市場手段促成好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好銀行,實際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額保障。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會對倒閉銀行實施清算。從國外做法看,如果遇到重大危機,還可以臨時採取全額保險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推出不會引發大範圍的“存款搬家”。由於99.63%的存款人受全額保護,沒必要轉移存款;對0.37%的大額存款人來説,他們中大部分是企業、機構客戶,熟悉金融政策,與銀行關繫緊密,不會聽信謠言輕易搬家,同時,一些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服務更靈活、利率更划算,銀企關係更有“粘性”,因此,總體看,存款變動的範圍、規模和影響都將比較有限。從國際上看,也沒有因為推出存款保險而發生大規模“存款搬家”的現象。 此外,存款保險推出不會抬高銀行資金成本,最終轉嫁給存款人或小微企業。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也將惠及銀行和企業經營。對銀行來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減少銀行擠兌風險,增強銀行自身的安全性;可以大大減少來自政府的干預,增強銀行的經營自主性;還可以推動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務質量。對企業來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其存款尤其是小微企業存款保護將有實質性的加強和改進。(田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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