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高立、韓潔)在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大背景下,相關優惠稅收政策能否延續備受關注。財政部2日消息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可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等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 同時,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資産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製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製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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