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十屆六次全會清晰勾勒符合人民群眾意願的法治政府框架,對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作出具體部署,對於堅持依法治市、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牢牢把握“依法”這一核心。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職能須由憲法和法律賦予。一方面,政府要在法治化軌道上行使行政權力,履行什麼職能應當有法律依據,行政行為要嚴格遵守法律規範,做到不越權、不濫權。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履行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政府職能,加快建立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進一步簡政放權,把該放的堅決放開放活放到位,把該管的堅決管住管好管到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切實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嚴”字當頭。這個“嚴”字,體現于深入推進嚴格執法上。要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要求,切實解決好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緊緊抓住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執法程序、整合執法主體和推進多部門聯動執法、跨地區協同執法等關鍵環節,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這個“嚴”字,體現于嚴格依法決策上。重大決策必須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這是防止越權違法決策的重要保證。另一個重要保證則是機制。無論是全面推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還是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於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監督不全面、問責不到位容易滋生行政權力濫用、公共資源浪費等問題,合理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從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到強化對幹部人事權、行政審批權、國有資産管理、重大項目建設等重要方面的監督,再到健全糾錯問責機制,一整套完善的監督制度體系,可以有效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從而實現用權必須受監督,違法必須受追責。 任務已經確定,前景清晰可期。“有形之手”的行為全部納入法治框架,堅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就可以更加充分地激發社會活力,讓改革紅利更多地惠及人民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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