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2月18日電(記者 鞏志宏)從明年3月起,河北省排放大氣和水污染物的企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河北省政府日前出臺規定,要求排污單位要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不含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的,集中處理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從事畜禽養殖達到省政府確定規模標準的。 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重要條件之一是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本省有關標準,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河北省還提出以市場化手段促進減排,排污單位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保部門確認後,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留存或有償轉讓。 此外,河北省還提出,企業一旦有新、改、擴建項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等發生變更,要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違反規定的將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河北省環保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處長趙根喜介紹説,2007年原河北省環保局曾制發《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但因為是部門規範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高等問題。新《辦法》屬於政府規章,法律效力提升了,將能進一步推動污染物減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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