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4〕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現就支持和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社會組織在政府購買服務中的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對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穩步發展,秉持非營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則,在教育科技、健康衛生、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社會治理等公共服務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的重要主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獨特功能和積極作用,有利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有利於培育和引導社會組織,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有利於推動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社會發展活力。 隨著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公共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日益顯現。突出表現為,社會組織在數量、規模等方面相對滯後,專業素質不夠高,內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辦一體、責任不清,獨立運作能力較弱,社會公信力偏低,籌集和整合社會資源能力不強,這些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因素。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的要求,在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中,將提升社會組織公共服務能力作為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基礎性工作,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中的主體作用。 二、加大對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力度 (一)加強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加快培育一批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公信力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社會組織。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統籌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以適當方式為社會組織開展服務創造必要條件,大力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會組織需要,為社會組織充分發揮作用給予政策支持和引導,提升社會組織自主發展、自我管理、籌資和社會服務等能力。鼓勵採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 (二)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則,逐步擴大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獨特功能和作用,在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在民生保障領域,重點購買社會事業、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服務項目。在社會治理領域,重點購買社區服務、社會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體服務、矛盾調解等服務項目。在行業管理領域,重點購買行業規範、行業評價、行業統計、行業標準、職業評價、等級評定等服務項目。公平對待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鼓勵社會組織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公共服務行業和領域,形成公共服務供給的多元化發展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 (三)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採購法和國辦發〔2013〕96號文件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有針對性的培育和發展一批社會組織,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廣利用財政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服務示範項目,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組織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都可以由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在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引導、支持社會組織募集資金參與服務。貫徹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記錄管理機制 (一)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産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時,應當按要求提供登記證書、年檢結論、年度報告、財務審計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供購買主體審查。購買主體可根據購買內容的特點規定社會組織的特定條件,但不得對承接主體實行歧視性差別待遇。 (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配合購買主體及相關機構加強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監管和績效評價,在推廣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對守信社會組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社會組織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協助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及時收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績效評價結果和對違法社會組織的處罰決定等內容,每年按時向社會公佈社會組織名錄和信用記錄。有關部門要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納入年檢、評估和執法工作體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監管力度。 四、切實做好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組織實施 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及時披露、公開信息,鼓勵社會監督,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要結合實際,制定支持和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政策,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成效。切實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發現並解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和重大問題,以及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送財政部、民政部。 財政部 民政部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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