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胡浩、王思北)22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等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為防止某些"變相煙草廣告",草案規定,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經營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牌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佈的煙草廣告中,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語;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在向大會作説明時指出,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製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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