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不僅可以促進國內外銀行業在資金、技術、産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日前,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舉再次給銀行業改革投放了一枚重磅炸彈,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應該説,《決定》頒布意味我國銀行業對外進一步開放。目前我國經濟持續放緩,需加快推動各項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應加快銀行體制改革和創新。我國近些年對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規定較為嚴格,外資銀行無法享受同等“國民待遇”,使外資銀行發展較為緩慢。由此,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是我國銀行業現代化、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從現實看,《決定》頒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首先,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最低限額,可自行有效配置營運資金,大大提高了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會激發新一輪外資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熱潮。如此,可吸引更多外資銀行落戶中國,有效改善中國銀行業結構,提高銀行業整體服務效率。其次,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時間及盈利等要求,拓寬了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相互交流與合作。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不僅可以促進國內外銀行業在資金、技術、産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另外,外資銀行機構增多,其管理規範、高附加值金融服務産品、成熟的業務發展模式,會對中資銀行帶來較大影響,可促使中資銀行加快經營轉型,逐步提高服務方式轉變,推動經營效率提升,使國內企業和民眾享受一流現代化銀行服務,並可助使中資銀行把服務重點轉向實體經濟,扭轉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的不利局勢。 客觀地看,《決定》頒布對中資銀行業也帶來一定衝擊。在居民儲蓄存款分流日趨嚴峻形勢之下,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會加劇存款業務競爭。同時,中資銀行在信貸管理、經營指導思想、服務方式、金融産品等方面,仍處於相對落後狀態,有可能會誘發部分優質客戶流失,影響中資銀行信貸資産質量和盈利能力。上述影響需中資銀行切實加快經營轉型,提高中間業務服務能力,從而增加經營競爭和盈利能力。同時,需儘快全面實施存款利率市場化。 銀行業可能出現的變革,對現有監管法制、監管機制、監管力量等提出了挑戰。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亟須完善,各地現有監管部門力量薄弱、綜合素質不高,距離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仍有較大差距,需要相關部門在監管理唸有新突破,監管方式有所創新,監管水平有所飛躍,監管隊伍建設有所跨越,才能充分履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作者 莫開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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