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眾望所歸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面向社會公開發佈。《暫行條例》于2014年11月24日經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第656號令,確定於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誌著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正式建立。 自中央明確提出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以來,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一直參與《暫行條例》的制定等相關立法工作,對《暫行條例》有著更為權威的理解和解釋,記者就此對她進行了專訪。 出臺背景:原有分散登記體制滯後,中央明確要求整合職責、統一登記 記者:我國本來有一套不動産登記體制,為什麼要強調“統一”登記? 魏莉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原有的不動産分散登記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管理和社會經濟活動的要求。分散登記直接導致資源資産利用效益和社會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動不安全,公民和社會組織行使物權權利不方便等問題。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動産多頭管理、職能重疊、重復登記的問題,不利於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記者:其實在中央確定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能以前,國土資源部已經開展了相關研究。 魏莉華:國土資源部一直重視不動産登記的基礎研究。按照《物權法》確定的原則,國土資源部持續開展不動産統一登記的理論及立法研究工作,組織相關單位收集整理了歐洲、亞洲、美洲和大洋洲12個國家和地區、50多萬字的不動産登記法律法規資料,深入開展比較研究,形成了豐富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基礎。 記者:請簡單介紹一下中央確定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的過程及國土資源部所做的主要工作。 魏莉華:201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要求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由一個部門承擔。同年11月,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産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當年12月,中央編辦下發《關於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的通知》,明確了職責整合的路徑和方向。 按照中央部署,國土資源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加快開展工作。2014年7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三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送審稿,並於7月16日正式報請國務院審議。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在門戶網站公佈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9月至10月,有關部門先後召開專家座談會、部門協調會、市縣座談會以及實地調研,對徵求意見稿進行論證完善,形成暫行條例草案稿,並報送國務院。 重大意義:維護不動産物權,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辦事企業和群眾 記者:《暫行條例》是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方式出臺的,從法律角度看,對於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何重要意義? 魏莉華:《暫行條例》是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具有重大意義。 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不動産權利人合法財産權,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原有的分散登記,由於各部門登記方法、技術規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導致各種不動産權利的重疊、漏登現象;由於不同部門管理和登記,容易導致農林用地、農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間的權屬界線不清、權利歸屬不明確,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不動産登記的目的就是確定不動産的權利歸屬,並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公示,從而達到保護不動産物權的目的。 實施統一登記後,可以減少甚至杜絕類似的問題發生,可以更好地厘清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産權利界限,減少權屬糾紛,提高登記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不動産物權。同時,統一登記實施後,建立不動産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將有效保障不動産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産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記者:《暫行條例》出臺後,整合了部門職責,應該能夠大大提高政府運行效率。 魏莉華:是的。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目前,相關不動産管理部門都在辦理不動産登記,各自配備了一整套專門的人員、機構、場所以及設施設備等。國家不僅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於各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容易導致爭權奪利或者推諉扯皮,降低行政辦事效率。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理順部門關係,整合登記職責,可以大大減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記者:《暫行條例》的出臺,對於群眾來説有什麼好處呢? 魏莉華: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分散登記時,在農村,當事人就要分別到4個不同的部門辦理不同證件:住房要到建設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要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承包的土地要到農業部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栽種的樹木要到林業部門辦理《林權證》。在城市,當事人最少也要辦兩個證:到建設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各種證書繁多,不僅增加了群眾辦證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時間、金錢成本。 統一登記之後,在統一不動産登記依據的基礎上,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證和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的統一,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減少辦證環節,可以讓當事人少跑路,大大減輕群眾負擔,方便企業和群眾。 立法原則:突出“四統一”,保護和穩定物權,便民利民,保證嚴格規範 記者:談到不動産統一登記,説得比較多的是“四統一”,如何理解? 魏莉華:這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新一屆政府把深化改革作為著力點,把加快轉變職能作為第一件大事,不動産統一登記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按照中央“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總體要求,不動産統一登記各項制度建設都以立法為前提,緊緊圍繞不動産登記相關法律規定的各項內容搭建制度框架。 《暫行條例》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突出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的要求,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避免政出多門;明確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簿,確保不動産登記的權威;明確申請、受理、查驗、登記等一系列登記程序,確保不動産登記行為的規範化。 記者: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後,人們很關心原有登記證書是否會作廢,應如何理解? 魏莉華:《暫行條例》將充分保護和穩定物權。不動産統一登記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的是方便群眾,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對産權關係的調整。《暫行條例》明確,不動産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産登記簿繼續有效。 記者:便民利民原則是如何貫穿《暫行條例》立法中的? 魏莉華:在立法制度設計中,我們把提高辦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貫穿始終。《暫行條例》第四條明確,不動産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一是統一登記機構後,不動産權利人只需到不動産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産登記,不用再為了登記而跑多個部門;二是明確了需要登記的不動産權利類型,讓不動産權利人明確知道有哪些權利是需要進行登記的;三是明確了登記程序,規定了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讓不動産權利人知道如何辦理不動産登記;四是建立了不動産登記信息共享和查詢制度,明確要求不動産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産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記者:《暫行條例》就登記工作本身有哪些規範性要求? 魏莉華:主要是強調嚴格、規範,提高不動産登記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不動産統一登記對於建立健全現代産權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保證登記工作嚴格、規範。《暫行條例》對不動産登記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查驗要求以及不動産登記簿的設置與管理、登記資料的查詢和保護等作了全面規定,明確了登記機構的職責和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記者:不動産統一登記下一步還有哪些工作安排? 魏莉華:這項工作任重而道遠。《暫行條例》出臺後,還將相繼出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技術規程。一些在《暫行條例》中需要細化的制度,將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統籌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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