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召開 在22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受國務院委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了説明。 周生賢表示,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複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是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現行法缺乏能源結構、産業結構和佈局等前端源頭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沒有對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多種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二是總量控制範圍較小,重點難點針對不夠。根據現行法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以下稱“兩控區”),僅佔全國國土面積的11.4%,不能適應全國總量減排的需要。同時,針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夠完善,污染嚴重的重點區域缺乏聯合防治機制,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也不夠健全。三是問責機制不嚴,處罰力度不夠。對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較為原則,需要加強責任考核,完善對不達標地區的約束性措施;同時,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突出,需要強化法律責任。 周生賢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依據,全面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的各項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源頭治理,協同管控。堅持規劃先行、嚴格環保準入,強化污染排放的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努力實現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大氣污染治理的屬地管理向區域聯防聯控轉變。二是綜合施策,突出重點。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以及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三是強化責任,從嚴管理。強化政府責任,明確企業義務,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違法。四是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針對當前霧霾頻發的形勢,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同時,引導能源結構和産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他表示,草案徵求了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單位的意見,進行實地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國務院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周生賢重點介紹了草案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內容: 一是關於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要求不達標的城市編制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限期達標。(第四條、第十一條) 二是關於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兩控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原則和程序,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並約談主要負責人。(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是關於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在燃煤、工業方面,明確國家採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費比重,細化對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控制措施;在機動車方面,強化對新生産機動車、在用機動車、油品質量環保達標的監督管理;此外,還加強了建築施工、物料運輸等方面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 四是關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增加一章,專述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要求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規定重點區域應當制定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提高産業準入標準,實行煤炭消費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並在規劃環評會商、聯動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區域協作機制。(第五章) 五是關於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增加一章,專述重污染天氣應對。規定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適時發出預警,依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響應,並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産限産、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第六章) 六是關於法律責任:對無證、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作假等污染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産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産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實行按日計罰。(第七章)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