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分別批准中阿、中伊引渡條約和上合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28 21: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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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批准中阿引渡條約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徐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中阿引渡條約是中阿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除序言和約尾外,條約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拒絕引渡的理由,國民不引渡原則,聯絡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臨時羈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特定規則,移交財務,費用的承擔,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部長王毅在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中阿引渡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利益和實際需要。中阿引渡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中阿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中阿引渡條約已于2013年9月27日由我國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和阿富汗外交部副部長艾爾沙德·艾哈邁迪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

中國批准中伊引渡條約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徐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中伊引渡條約是中伊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除序言和約尾外,條約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可引渡的犯罪,聯絡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拒絕引渡的理由,臨時羈押,移交被引渡人,暫緩引渡、臨時引渡和再引渡,移交財務,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部長王毅在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中伊引渡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利益和實際需要。中伊引渡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中伊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中伊引渡條約已于2013年9月10日由我國時任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司法部部長巴赫提亞裏分別代表本國在德黑蘭簽署。

中國批准上合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徐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批准《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公約》除序言和約尾外,由37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對《公約》相關術語作了界定,明確了“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行為”的內涵和外延,明確了認定“恐怖主義組織”的基本標準;規定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原則;規定了以屬地和屬人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司法管轄權;規定了防範恐怖主義的相關措施;規定了各方應當通過國內立法,將恐怖主義行為、成立涉恐法人機構、公開煽動恐怖主義、招聘和訓練人員、參加恐怖組織、資助恐怖主義、協助從事恐怖活動等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規定了各方應當根據國內法原則,通過立法等措施,監控金融交易,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規定了法人作為恐怖犯罪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引渡、移管和司法協助的適用及程序等;規定了《公約》的爭議解決程序和損失賠償辦法;規定了《公約》的生效、加入、修改程序,以及締約方退出程序等。

    2009年6月16日,我國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和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元首分別代表本國在葉卡捷琳堡簽署了《公約》。截至目前,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5國已完成國內生效批准程序,《公約》已于2012年1月14日生效。

責任編輯: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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