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於“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29 14:45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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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

工商市字〔2014〕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簡稱“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等手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總結近年來工商總局和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各項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統一公示標準、明確努力方向,通過對市場主體合同信用行為的正向激勵,探索信用監管,落實寬進嚴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基本原則

  “守重”企業公示活動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申報。是否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由企業自主決定、自願報名參加,企業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公示機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2.公正公開。對企業的評價由“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體依據企業填報信息測評形成,公示機關不搞評比達標。公示活動的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各企業之間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

  3.動態監管。對公示企業的合同信用監管通過抽查等多種方式實施,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貫穿整個公示期間。

  4.社會監督。在公示期內,公示機關在其網站公示企業的相關合同信用信息,社會公眾可以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

  (三)目標要求

  逐步完善全系統統一的“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和評價軟體,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各級“守重”企業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各地“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普遍開展,提升企業合同信用建設水平,努力營造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市場氛圍,全面深化商務誠信建設。

  二、“守重”企業公示的概念、範圍及職責分工

  (四)概念

  “守重”企業公示,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等進行記錄並向社會公示的行政指導活動。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合同行政監管職能組織開展的旨在推進企業信用建設的“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是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範圍

  全國範圍內依法登記註冊的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均可申報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具有獨立資産、實行獨立核算、對外獨立簽約的,通過申報資格審核後可申報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六)職責分工

  工商總局、省級和副省級市以及省轄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分級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工商總局負責對全系統“守重”企業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總局“守重”企業公示。各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總局公示活動的落實、公示資格審查等,並負責本地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的制度設計、組織開展和指導監督。

  三、“守重”企業公示活動企業申報條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總局公示“守重”企業,採取企業自願申報,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審核資格,總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關企業過去兩年的合同信用記錄,公示期為兩年。

  (七)企業申報條件

  申報參加工商總局“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成立起至申報之日滿七年、規模較大、市場佔有率較高,且在企業和品牌的社會影響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為、合同履約狀況、經營效益、社會信譽等方面達到較高水平(詳見附件)。

  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申報總局公示的企業,除須滿足上述申報條件外,還應當是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公示的企業。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未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按前款規定的企業申報條件辦理。

  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應參照上述規定,申報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公示的企業,應當是下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公示的企業。

  (八)申報、審核工作流程

  申報企業應向住所地省轄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申報資格審核後,登錄工商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體,如實填報“守重”企業申報表,並下載打印“守重”企業申報承諾書,加蓋企業公章後報送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對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處理的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進行審核,再根據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體測評結果,在軟體系統中向總局報送,並以公函向總局報送當期全部“守重”企業名單。

  對於在上一期已被總局公示並申報繼續參加總局公示的企業,在其完成軟體系統中的填報後,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公示資格審核未發現問題的,可不再對其填報信息進行測評,在軟體系統中直接向總局報送。已連續公示三期的企業繼續申報參加總局公示的,按照初次申報程序辦理。

  (九)公示名單的確定

  工商總局綜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存量、當地“守重”企業公示活動開展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地公示企業數量,根據各地報送企業在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體中的測評結果,確定最終公示名單。

  (十)公示內容

  工商總局集中公示“守重”企業名單,明示企業的連續公示時間,並在企業承諾同意的前提下對其過去兩年的相關合同信用記錄進行公示。

  “守重”企業公示情況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網站實時公示信息為準。

  (十一)公示證明

  公示機關向企業配發公示證明。

  (十二)其他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規範,規定相應的企業申報條件、工作流程等。

  四、加強對公示企業的動態監管並完善社會監督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守重”公示企業實施動態監管,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將撤銷其公示資格。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對“守重”公示企業的失信懲戒機制和退出機制,引導企業守信自律。

  (十三)抽查

  各地應加強對已公示企業的抽查工作,重點檢查公示企業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為。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進行,每年抽查總數不少於公示企業數的3%。

  上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抽查。

  (十四)撤銷公示

  “守重”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公示資格,並視情況公示其撤銷原因:

  1.企業破産、登出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示的;

  3.有重大違法行為,産生嚴重社會影響的;

  4.企業被舉報存在失信行為,經核實屬實的;

  5.企業主動申請撤銷公示的;

  6.發生合同糾紛,自願接受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卻拒不執行調解協議的;

  7.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工商總局已公示的“守重”企業存在應撤銷公示資格情形的,應主動向總局報告;總局發現已公示的“守重”企業可能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要求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就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將核實情況向總局作書面報告,並就是否撤銷該企業公示資格提出意見。

  主動申請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其公示證明失效,兩年內不得參加“守重”企業公示;被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其公示證明失效,四年內不得參加“守重”企業公示。

  (十五)對冒充“守重”公示企業行為的處理

  對於冒充“守重”公示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社會公眾可以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實後,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該企業終身不得參加“守重”企業公示。

  (十六)完善社會監督

  社會公眾認為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所公示的“守重”企業相關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被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信息進行核實,對經核實確實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按照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五、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面完善“守重”企業公示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守重”企業公示各項工作機制,並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使之上下互補、左右互聯,形成整體合力,增強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推進企業信用建設的系統性。

  (十七)進一步完善“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和軟體系統

  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積極向總局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守重”企業信用標準與時俱進、更加符合信用建設的時代特徵,使軟體系統評測結果更加客觀公正、滿足社會監督的要求。

  (十八)加大宣傳力度,完善激勵機制

  各地要加大對“守重”企業的宣傳力度,切實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要努力完善“守重”企業激勵機制,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採取措施支持“守重”企業發展,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十九)加強“守重”企業公示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努力建設各級“守重”企業公示網站和“守重”企業公示信息數據庫,提升“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社會影響力和推介力度。

  (二十)統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

  在全系統範圍內統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對於“守重”企業在品牌提升、社會認可、享受優惠政策等各方面都有深遠的意義。各地應爭取在五年時間內,逐步統一到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框架中。

  (二十一)加強行政指導

  各地要結合合同監管職能,注重開展對企業的行政指導,引導企業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增強企業誠信履約意識。

  長期以來,“守重”企業公示活動一直受到廣大企業的認可和歡迎。面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賦予“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新的內涵和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細化落實措施,確保工作到位。

  附件:工商總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用標準體系

  工商總局

  2014年12月17日

 

責任編輯: 盧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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