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12月31日電(記者張亮) 2014年12月31日,寧夏銀川市賀蘭縣原縣委書記方仁受賄案一審宣判,方仁因受賄4000余萬元被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方仁在擔任銀川市經貿委主任、賀蘭縣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單位或個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95萬元、美元44萬元、歐元43.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方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單位或個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因方仁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罪所得人民幣3395萬元、美元44萬元、歐元43.83萬元,依法沒收。 一審宣判後,方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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