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2月31日電(記者 葉前)在人代會閉會期間,省人大代表可以個人或聯名指定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人應認真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 這是廣東省人大常委會31日公佈的《省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作出的規定。 根據《辦法》,省人大代表對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執行;省人大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以及群眾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和難點問題都可以提出約見要求。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代表不宜提出約見要求。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負責約見統籌安排,同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約見活動。 對於不宜提出約見要求的,《辦法》規定,由代表工作部門向代表説明。代表指定的被約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應委託其他負責人參加並説明情況。 《辦法》對被約見人的回應也作出了限制性規定:3個月內應書面答覆提出約見的代表,代表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潘江説,制定本辦法是為了更好地支持人大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拓展代表履職途徑,使閉會期間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規範化、制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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