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為什麼沒為建築業工人織起“防護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1-05 20: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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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合肥1月5日電(記者 馬姝瑞 姜剛)近期,全國多地建築業工傷事故頻發,建築工人工傷維權難問題引發關注。記者採訪了解到,工傷維權難的主要原因是,保險覆蓋率低、工傷認定難。一位被採訪的建築工人問,我們的保險應該由誰上?建築業工人啥時才能走出“一失萬無”絕境?

參保比例不到1/4,“20人只辦了2個人保險”

2014年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華附中一處建築工地發生腳手架坍塌事故,10人死亡,4人受傷;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項目施工現場發生塔吊在頂升過程中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縣幸福花園小區工程發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經記者簡單統計,僅去年12月全國公開報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長期以來,建築業雖然是工傷事故的“多發區”,但卻是工傷保險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區”。不久前,全國政協就建築工人工傷維權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中了解到,由於建築業生産經營特點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築工人的權益特別是工傷後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工傷維權問題較為突出,其主要表現之一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據初步統計,全國4000多萬建築業從業人員參保比例不到1/4。

來自安徽界首市的鄒河海幹了十幾年的建築包工頭,他手下的農民工在安徽、上海、浙江等各個地方都幹過各種工程。他説,對於工傷保險,他和工人們根本不敢主動提要求,當然也沒人主動給他們買過。

“2014年夏天我在山東一個工地幹活,老闆倒是給辦了保險,不過是20人只辦了2個人,老闆説,出了事可以輪著用。”鄒河海説,“其實,我們工人要求很低,只要工資不拖欠就好了,工傷保險,現在還真是不敢想。”

而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由於保險的缺失,“私了”也便成了普遍通行的處理方式。鄒河海告訴記者,2014年8月,他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層作業掉了下來,被鋼筋穿腿。工程老闆賠了8000元,介紹人賠了2000元,事情就算過去了。“至於工傷保險賠償,買都沒買,哪來賠償呀!”

維權面臨多重難關,工傷者多陷“一失萬無”困境

據統計,建築業工傷率僅次於採礦業。然而,多重原因導致工傷維權作為維護工人利益的“防線”常常“失守”,維權面臨多重難題,往往使工人陷入“一失萬無”困境。

深圳一位資深勞動法律師分析説,造成目前建築行業工傷保險直接參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築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勞動關係特點使得工人的各種保障制度欠缺;其次,建築工人普遍都是農民工,隨著農村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直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重復參保,雖然法律並不禁止,但在此情況下工人可能選擇不參加,以免影響“拿到手的工資”;此外,建築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而不願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

同時,缺乏相關證據認定也是阻礙工傷維權的原因之一。記者採訪了解到,勞動合同缺失導致工人工傷維權遭遇“勞動關係認定難”,已經成為工傷維權第一道難以邁過的“坎兒”。也就是説,首先要證明勞動關係就已經大費周章,更不要説證明工傷責任,獲得工傷賠償了。

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發佈的《建築業農民工勞動保護與工傷維權調研報告》顯示,五年來該機構完整跟進的73個建築工人工傷案例中,沒有一例有正規的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工人工傷維權的關鍵難點有超過60%的人選擇了“勞動關係認定”,另外有超過20%的人選擇了“賠付執行難”。

記者了解到,建築工人遭遇工傷後,希望獲取工傷保險賠付,一般需經過勞動關係仲裁、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等程序。而用人單位往往採取申請行政復議拖延時間,導致工傷認定索賠至少得要三年,長則四年。很多農民工沒有這麼長時間可耗,最終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私下賠償。

此外,因資質挂靠、層層分包導致工程安全監管乏力、工人工資被拖欠現象,總包與勞務分包乃至於包工頭互相推脫責任、扯皮,包工制度下工人被置於一種遮蔽的勞動關係中,建築公司和勞務公司得以規避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工傷工人的維權路遙遙無期。

為建築工人織起“防護網”,將“工傷拒賠”納入刑法範疇

如何為建築業工人真正織起“防護網”,多位專家和基層工人表示,要多角度落實工傷保險,強化各項工傷維權制度的執行力度境。

首先,應通過多種措施確保工傷參保覆蓋率提升。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往往採取項目參保、商業投保等措施“補位”,比如要求項目在拿到施工許可證之前按工程報價的一定比例參加工傷保險,為該項目的建築工人“捆綁”參保等。如合肥市就普遍採取了項目參保的工傷保險方式,每個建築項目要獲得施工許可證,就必須按工程報價的1.5‰投保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建築工人工傷治療費可由單位先墊付。

“參加工傷保險其實我們都願意,特別是現在高層建築施工危險系數更大,希望未來能降低參保門檻,落實項目參保,讓我們更有安全感。”鄒河海説。

同時,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李大君等提出,應研究完善相關制度,將按項目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在工傷認定上落實“舉證倒置”,只要用人單位拿不出工人非在本單位遭受工傷的證據,就採信工傷事實,縮短工傷認定期限;提高違法成本,對建築企業違法用工、不依法參保等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建議如“惡意欠薪”一樣,將“工傷拒賠”納入刑法範疇。

責任編輯: 戚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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