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羅沙)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5日審議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014年12月28日表決通過任免名單,任命劉貴祥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庭長、胡雲騰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此外,還任命了四位巡迴法庭副庭長。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此前表示,根據中央批准的試點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兩個巡迴法庭將於2015年年初受理、審理案件。 最高法院設立的巡迴法庭,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法官也來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業務庭選派,按一定的時間輪流派駐巡迴法庭。巡迴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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