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和 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4〕39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宗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1〕119號),現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應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資金納入個人銀行賬戶。 宗教活動場所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後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活動場所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30日內,將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宗教院校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30日內,將賬號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各銀行應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管理,在規定年檢期限前,通知當地宗教事務部門組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參加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 宗教事務部門應及時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按照相關規定按時參加銀行結算賬戶年檢。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請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將本通知逐級轉發至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陳雪010-66195521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陸國棟010-64095287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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