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詳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1-16 10:1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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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不降低
——專家詳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徐駿作(新華社發)

    國務院近日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群?改革後養老金如何繳納?如何確保在職人員待遇不下降?職業年金有何作用?就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並軌”凸顯公平

    “這次改革有利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全民參保的發展目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隨著我國社保覆蓋面的擴大,各類社會群體逐步納入社保體系。雖然過去曾經在多數地區開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改革並不到位。這次改革能夠從制度層面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

    “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意味著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公平性有了質的提升,也有利於加快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首都經貿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呂學靜説,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建立待遇與繳費挂鉤機制,可以把按勞分配與繳費的權利義務對等起來,有助於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單獨建賬避免風險

    眼下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未來的新人會按照什麼標準參加社保,他們的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從籌資方面看,這次改革的最大亮點,是由單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由單位和個人繳費、並與待遇相關的社會保險籌資機制,將使社保基金保障更加穩定,有利於保證員工待遇的可持續性。”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表示,所謂社會保險籌資機制,即在職工作人員繳費、達到退休年齡人員領取待遇,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減輕養老金的發放壓力,為員工待遇發放的不確定性分擔風險。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有利於明確各級財政責任,並且可以避免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造成不利影響。”金維剛説。

    褚福靈認為,基金管理的主要亮點是省級統籌,即機關事業單位以省級為單位匯集到省級賬戶,建立統一的基金池,這有助於增強基金的規模。

    “應該説,基金的統收統支是一個正確的方向。未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還將進一步提高。”褚福靈説。

    新老辦法實現平穩銜接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所有在職人員,實施“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

    “通俗地講,‘中人’是相對於‘老人’和‘新人’而言,指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也是這次改革的主要對象。”金維剛説。

    《決定》明確,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那麼,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銜接問題?金維剛表示,此次改革比較妥善地處理“中人”在改革前後的待遇差問題。在改革之後,將“中人”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將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同時,在改革後將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根據過去視同繳費年限的長短,並進行新老辦法的對比,通過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能夠基本保證其養老金待遇不降低。此外,如果按照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以防止養老金的不合理增加。採取這種過渡辦法,有利於改革前後的新老辦法之間實現平穩銜接。

    職業年金建立多層次保障

    《決定》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建立職業年金,可以實現養老保險的多層次保障,加強基金保障能力。”褚福靈表示,建立職業年金主要意義在於:一是實現多層次保障。基本保障由政府來主導,保障基本水平;補充保險由市場來主導,形成員工的補充待遇,這有利於實現公平和效率的並重,有利於實現政府和市場的分責。二是有利於為工作人員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續保障。

    “這次改革中同步建立職業年金非常重要,因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保基本,其替代率水平與改革前實行的退休費的替代率水平相比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之後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所獲得的養老待遇水平,起到補充養老保障的作用。”金維剛認為,此次改革明確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將使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廣泛而又迅速地建立起來。(記者 韓秉志)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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