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總規模400億元的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助力創業創新和産業升級。這將給創新型企業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為務實的扶持,當中的積極效應也顯而易見。而對於如何保障400億元基金髮揮最優效用,此次會議同樣提出了保駕護航的措施與要求。 當前,産業升級是我國經濟發展面對的重要課題。實力雄厚的大企業相對好一些,而新興創新型企業卻多不可避免地面臨了發展中資金短缺等現實困難。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對處於“蹣跚”起步階段的創新型企業意義重大。 為了幫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保駕護航,國務院出臺了四項務實舉措,充分調動政府和社會、民間資金的積極性,使各方協同發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産業升級。 從來源來看,將中央財政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央基建投資資金等合併使用,盤活存量,發揮政府資金杠桿作用,吸引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等社會、民間資本參與,形成總規模400億元的新興産業創投引導基金,為創投引導基金的設立奠定了雄厚的基礎,提供了充分保障。 在運作方式上,實行基金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公開招標擇優選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營、自主投資決策,使基金使用和管理更加靈活機動,充分體現了市場的調節功能。 在投資重點上,新興産業創投基金可以參股方式與地方或行業龍頭企業相關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興産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 在收益分配上,新興産業創投基金收益分配實行先回本後分紅,社會出資人可優先分紅。國家出資收益可適當讓利,收回資金優先用於基金滾存使用。通過政府和社會、民間資金協同發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産業升級。 這些市場化、專業化的運作方式,一定程度上將對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學、高效的使用起到保障作用。而為了進一步確保財政資金髮揮應有的效用而不是滋生多頭指揮的亂象,常務會議也強調,在引導資金的使用上,應以招標公司的自主決策為主。 還有一些問題與原則也應在投資過程中得到進一步的解決與明確,比如,在使用方式方面,“有償使用”原則就被認為是培養創投企業財務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的有效方法。此外,完善的退出機制和嚴格的退出程序也是避免對社會資金“擠出效應”的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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