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月19日電(記者 張非非、范春生)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上午對瀋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東陽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宣判:張東陽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和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款物合計人民幣986.96萬元、美元6萬元,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張東陽出生於1964年8月,法學碩士學歷,曾在瀋陽市公安系統工作18年,在偵破劉涌案件中立過一等功。出任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之前,其曾擔任瀋陽下轄遼中縣縣委書記多年。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張東陽利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應時任遼中縣委宣傳部部長王某的請托,承諾幫助其調任紀委書記一職,在其辦公室內收受王某給予的一張內存人民幣8萬元的銀行卡。在張東陽的幫助下,王某于2006年9月任遼中縣紀委書記。 2011年,張東陽應其表弟史海鷹(另案處理)的請托,請求時任瀋陽市和平區區長、滿融經濟區管委會主任林強(另案處理)在史海鷹企業動遷補償過程中給予關照,林強應允,並將此事安排給時任滿融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馬英奎(另案處理)辦理。在上述人員的幫助下,史海鷹陸續獲得徵收補償款合計1.09億元。為表達感謝,2012年至2013年間,史海鷹先後六次送給張東陽人民幣570萬元、美元5萬元。 此外,2006年至2013年間,張東陽還有4筆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東陽在擔任遼中縣委書記和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崗位調整、工程承攬、承諾在案件處理上給予關照等方面的利益,還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多獲取動遷補償款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六人款物合計人民幣986.96萬元、美元6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為此,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依法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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