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法庭怎麼“巡”?——聚焦最高法第一巡迴法庭掛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1-28 22:0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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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深圳1月28日電 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在深圳掛牌,出任庭長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

從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最高法設立巡迴法庭至今,其在促進司法便民、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早已被人們寄予厚望。巡迴法庭怎麼“巡”?能否“巡”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家門口的最高法”

作為最高法的派出機構,巡迴法庭並非獨立的法院,它在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巡迴法庭的法官均來自最高法,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判決,均為終審判決。在許多法律界人士眼中,可喻為“開在老百姓家門口的最高法”。

根據最高法公佈的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法第一巡迴法庭的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

“第一巡迴法庭放在深圳,主要是考慮珠三角地區經濟發達,案件數量大,對司法需求高,對審判工作的需要更加強烈。”最高法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説。

根據規定,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類案件,包括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等。

“簡單説,巡迴區內案件一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就會到巡迴法庭來;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就會到巡迴法庭來。”劉貴祥表示,巡迴法庭未來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負責二審和再審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按照職責,巡迴法庭還將受理一審案件,而最高法過去受理一審案件可謂鳳毛麟角。”劉貴祥説,“現在這樣做,就是要嘗試對一些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進行一審終結。當然,這樣的案件數量應該非常少。”

他對記者説,既然叫做巡迴法庭,就要體現“巡迴”的特點。“我們不能老呆在深圳,而是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到巡迴區不同的地點去開庭審理案件或接待涉訴信訪。”

據介紹,巡迴法庭的運行將最大程度便民,例如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方便當事人提交訴訟資料和證據等。“按照法律規定,案件當事人上訴時,應當把上訴狀和材料先提交到一審法院。但這次我們規定,如果當事人直接向巡迴法庭上訴,巡迴法庭必須先接受材料,然後在5天內轉交一審法院。這就意味著當事人不用再來回奔波。”賀小榮説。

記者了解到,設在瀋陽的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也將於近日掛牌。“根據需要,最高法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新的巡迴法庭,但這要根據第一、第二巡迴法庭的運行情況等因素來具體研究決定。”賀小榮説。

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據介紹,最高法巡迴法庭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力圖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巡迴法庭實行的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對法官司法能力要求特別是獨立辦案能力要求非常高。”劉貴祥説。

記者了解到,除了具備法官的一般條件外,最高法對巡迴法庭法官的選派任職有五個方面特別的考量:一是優秀的審判長,特別優秀的代理審判長可以破格提拔;二是十年以上審判工作經歷;三是精通審判業務,具備辦理重大疑難案件能力;四是具備獨立簽發裁判文書能力;五是熟悉多個審判領域的優先考慮。

最終被選中的2個巡迴法庭共18位主審法官,他們的平均年齡46.5歲,均是15年以上老法官,全部具備碩士以上學歷。2年以後,這批主審法官還將進行輪換。

同時,最高法巡迴法庭實行扁平化管理,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這意味著在案件審理中,巡迴法庭將打破過去合議庭固定的做法。所有的合議庭都由主審法官組成,根據不同的案件具體搭配,審理完了以後就自動解散。”賀小榮説,“一個案件的合議庭裏可能出現不同專業側重的法官,更有利於公正的判決。”

最高法還規定,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庭長或者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後,由審判長簽發。

劉貴祥説,由審判長組織合議並簽發判決,真正實現“權責統一”,就是要讓法官真正負起責來。“讓法官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審判工作中,讓法院的職能回歸到以審判為中心,這也是我們未來法院改革的大方向。”

他同時透露,第一巡迴法庭還將率先嘗試建立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機制。法庭在辦公區設立法官律師會談室,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每次會談法官或輔助人員必須至少有2個人,會談全程錄音錄像。“用小小的變化,構建法官和律師的新型職業關係。”

“巡”得好不好,最終看“産品”

“最高法設立巡迴法庭,對律師和當事人來説是一個極好的消息,能大大降低訴訟成本。”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羅興説,“能達到這樣一個審級的案件,一定是重大、複雜、疑難的,往往需要多次庭審,這就伴隨著多次往返,在以往的案件中,我們在路程上花費的時間和金錢比較多,設立巡迴法庭能在當地或就近審理。”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認為,巡迴法庭的設立可以讓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主要精力從具體案件審判中解脫出來,重心落在司法政策制定和司法解釋制定上,這有利於優化審判資源配置。

作為最高法派駐地方的機構,巡迴法庭在司法去地方化中可能起到的作用,眾多法律界人士也是期待滿滿。

“地方法院司法審判存在受到地方政府部門干預的情況,這主要是由於地方法院的人權和財權受地方制約。”胡建淼説,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類似巡迴法庭的人財物均由上級司法機關管理,這樣司法受到地方約束的因素就會大為減少。

另一方面,巡迴法庭落戶地方,也讓不少人擔心其會不會與地方産生利益瓜葛,最終淪為“地方法院”。劉貴祥説:“巡迴法庭的人事行政全部都是最高法管理,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人員兩年一輪換。這都能避免與地方形成利益交換關係。另外,法院的關鍵在於審判機制,只要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發揮作用,法庭在什麼地方都不會影響公正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最高法巡迴法庭是司法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標誌性意義。它意味著司法改革不僅僅是在原有基礎上的一些機制改革,也開始在體制、機構設置等方面作出努力,這對下一步全國推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具有示範意義。

“巡迴法庭是法院改革的産物,也是改革的試驗田。在法律框架內,法院能採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迴法庭率先落實。”劉貴祥説,“案件審理公平公正,程序開放透明,裁判文書法理交融令人信服,是我們不懈努力的目標。檢驗巡迴法庭成功與否,關鍵是能否拿出經得起檢驗的司法‘産品’和裁判文書,讓全社會看到司法改革的進步。”(記者羅沙、鄒偉、黃安琪、李勁峰、范春生)

責任編輯: 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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