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日前印發關於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其中規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 辦法共10條,主要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在辯護律師提出有關事項時的處理辦法和流程,包括查詢立案信息,提交書面材料,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送達裁判文書等。 辦法規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承辦法官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為節約外地律師赴京的時間和費用,經雙方商定,也可以在承辦法官赴當地訊問被告人時,在當地法院辦公場所聽取律師意見。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製作筆錄,由辯護律師簽名後附卷。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全程錄音、錄像。 辦法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夠立即答覆的,應當立即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答覆,答覆內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辯護律師要求查閱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的,可以直接與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聯絡。 為方便辯護律師提交委託手續、辯護意見等書面材料,辦法規定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後代收並隨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 復核終結後,受委託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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