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地方財政的統籌能力?專項轉移支付“小、散、亂”,又該如何清理、整合和規範?2月2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針對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意見》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對《意見》的具體內容以及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行了解讀。 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 “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就是把中央集中的財力拿出來一部分,增加對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財力補充。”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於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主要分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對有財力缺口的地方政府,按照規範的辦法給予補助,不規定具體用途,由下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轉移支付,則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中央給予地方政府的資金補助,並要按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然而,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現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也日益凸顯,突出表現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清晰的影響,轉移支付結構不夠合理;一般性轉移支付項目種類多、目標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專項轉移支付涉及領域過寬,分配使用不夠科學;一些項目行政審批色彩較重;地方配套壓力較大,財政統籌能力較弱;轉移支付管理信息不夠公開透明等,這影響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財政的可持續發展。 《意見》明確,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同時,著力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項目數量和資金規模,增強地方財政的統籌能力。 “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主要是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區域協調發展任務繁重。一般性轉移支付沒有規定具體用途,有利於地方因地制宜統籌安排財政支出;專項轉移支付則能夠更好地體現中央政府的意圖,促進相關政策的落實。”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院長郭慶旺認為,兩種轉移支付各有各的特點和作用,關鍵是要科學設置。 明確中央與地方事權,理清“分錢”與“幹事”的邏輯 中央將財力轉移支付到地方,哪些該給哪些不該給,有沒有一個明確的依據和標準?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解決的是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以及各地區財政之間的橫向不平衡。因此,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是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馬海濤表示,此次改革一大亮點是將轉移支付與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銜接,理清了“分錢”與“幹事”的內在邏輯。 比如,屬於中央事權的,就由中央財政來做,並全額承擔支出責任,不需要再進行轉移支付;屬於中央委託地方做的事項,資金由中央來承擔,並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地方;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的,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中央分擔的部分可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託地方實施;屬於地方事權的事項,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主要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近年來,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佔比不斷提高,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意見》要求,將進一步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逐步將佔比提高到60%以上。同時,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在2014年預算中,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已從2013年的220個壓減到150個左右,減少了1/3。2015年專項轉移支付數量將進一步減少。 取消“小、散、亂”專項,不得要求地方資金配套 長期以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多、渠道亂,造成財政資金分散,難以發揮應有效率,並留下了滋生腐敗的隱患。“打醬油的錢不能買醋”,資金形不成合力;一些專項要求地方拿出配套資金,加大了地方財政的負擔。 已有的專項轉移支付,哪些要堅決取消,哪些需要進一步整合?《意見》給出了明確答案:政策到期、績效低下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項目,應予取消;凡屬“小、散、亂”,效用不明顯以及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充分調節的專項,應堅決取消;逐步取消因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礦産資源補償費等以收定支設立的專項。對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予以整合,嚴控同一方向或領域的專項數量。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認為,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投入專項,研究用稅收優惠政策替代,是一種方式上的創新。與點對點的資金支持相比,稅收優惠政策更具普惠性,更有利於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公平競爭。 “從轉移支付的財權、事權的界定,到收支因素的考量,每一個環節都要公開透明。這樣既便於社會監督和執行,也可減少各級之間討價還價的人為干擾,防止權力尋租。”馬海濤表示,應做到每一個專項轉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資金補助對象、資金使用範圍、資金分配辦法等內容,逐步達到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申報審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避免大項套小項,變相增設專項。(記者 李麗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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