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廣投案兩負責人受賄上億一審被判死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04 16:5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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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長沙2月4日電(記者 陳文廣、史衛燕)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3日公開宣判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彭曙、胡浩龍等4人貪賄案,一審認定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金額分別上億元,犯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信息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龍分別利用擔任全資國有企業湖南高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非法單獨、共同或者夥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彭曙受賄18815萬元,其中為主共同受賄17911萬元,單獨受賄904萬元,未遂499萬元,索賄600萬元。被告人胡浩龍受賄17007萬元、港幣10萬元,其中為主共同受賄16477萬元,參與受賄500萬元,單獨受賄30萬元、港幣10萬元,索賄600萬元。被告人彭江林參與收受他人財物3483萬元,其中索賄500萬元。被告人彭曙、胡浩龍還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張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3500萬元。此外,彭曙、胡浩龍身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單獨或者共同洩露高廣投與賽迪傳媒重組相關事項信息,胡浩龍還利用內幕信息買入、賣出賽迪傳媒股票。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信息罪;被告人胡浩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被告人彭江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彭曙、胡浩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

    法院審理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以被告人彭曙犯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信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被告人胡浩龍犯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被告人彭江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00萬元。以被告人張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20萬元。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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