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 (記者鄒偉、羅沙) 2月9日,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書中認定,廣受關注的呼和浩特"4·9"楊某某被害案係趙志紅所為。這既是對呼格吉勒圖案為冤錯案的進一步佐證,同時也是一種警示與啟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堅守"法治定力"。 真正的司法公正,乃是通過實現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庭審判講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從法理上説,呼格吉勒圖案和趙志紅案本來應無本質關聯,呼格吉勒圖無罪並不意味著趙志紅就是真兇。呼格吉勒圖被宣判無罪,應是根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今,法庭認定趙志紅是包括呼和浩特"4·9"楊某某被害案在內的一系列案件的真兇,應是依據依法採信且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的證據體系,遵照法律規定量刑定罪。這是司法審判的應有之義。 如果説對呼格吉勒圖案的洗冤、國家賠償和追責體現了我們的法治決心,那麼司法領域還需在更大程度、更廣範圍、更高意義上以改革舉措強化"法治定力"。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審判中存在"重口供輕物證""重實體輕程序"等弊病,也存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干預司法、破壞法治的現象。以呼格吉勒圖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冤錯案産生,莫不因於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了全面部署,對保證公正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就是要保證司法機關獨立、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權,保持不為任何人、任何聲音、任何因素所干擾。這是"法治定力"的最大保障。 在舉國關注的司法改革過程中,需要更加重視和培育"法治定力"。對司法機關而言,要將各項司法改革舉措落實到位,推動建立健全保障公正司法的體制機制;對司法工作人員而言,要將法治信仰內化於心、外踐于行,自覺頂住壓力、排除干擾,將法律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投射到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對公眾而言,應當更加理性,少一些"喊殺"之聲,多一些法治角度的思考,為公正司法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使得司法權威性與公信力得以真正確立並獲得全社會普遍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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