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甘肅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明確通過全面落實保障責任、加大財力調節力度、加強省直管縣管理、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等方式,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意見》對省、市、縣三級政府的保障責任進行了劃分,明確省級政府將發揮統籌調控能力,繼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調節力度,建立長效保障機制。市級政府要強化監管職責,統籌協調區域經濟發展,支持和督促縣級落實保障責任。縣級政府要立足自身發展,優化支出結構,加強債務管理,盤活存量資金,全面落實保障責任。同時,明確保障主體責任,縣委書記主要負責監管責任,縣長主要負責保障範圍、標準的落實等責任。 《意見》明確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標準。省財政廳制定統一的保障範圍和標準。市縣財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和提高保障標準。保障範圍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保障標準根據各項目的支出標準和籌資責任綜合測定。 為充分調動各級財政工作的積極性,結合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意見》提出,將省直管縣改革主要內容由“九個直接、兩個不變”調整為“七個直接、兩個不變”。即:體制性補助、基金收入分成、轉移支付下達、項目計劃安排和專項補助下達、財政結算辦理、收入報解及預算資金調度、債務償還直接落實到縣,市州對縣的支持不減、數據報送和匯總程序不變。取消收入計劃、工作部署直接到縣。賦予市級財政對省直管縣財政改革、資金監管、項目審核、債務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方面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能。縣級財政要自覺服從省市財政部門監管。 《意見》要求,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績效評價體系,重點考核保障責任落實、稅收收入增長、財政支出管理、財政供給人員控制等工作,對工作績效明顯的縣給予獎勵,對工作滯後的縣予以處罰。(盧吉平、伏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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