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海事訴訟中扣押拍賣船舶相關司法解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28 16: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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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8日公佈。該規定統一相關裁判尺度,規範相關司法行為,並同時發佈了全國海事法院船舶扣押與拍賣十大典型案例。 

據最高法民四庭庭長羅東川介紹,扣押與拍賣船舶是海事訴訟中一項特殊的財産保全制度。與一般財産保全制度相比,在適用範圍與條件、實施程序與後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對船舶實施扣押和拍賣,能及時、充分、有效地保護海事請求人的權利。

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共25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司法解釋參照國際公約明確了光租船舶“能扣就能賣”的觀點,規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請求人可以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申請拍賣。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件,債務人龍珠公司在光租經營“海芝”輪期間欠下債務,而該輪的登記所有人是聖文森特的力濤航運有限公司。海事法院通過扣押並最終拍賣“海芝”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平衡當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勢群體訴訟權利,司法解釋還對扣船擔保的提供與返還作出規定。營運中的船舶都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船員,在扣押與拍賣船舶的過程中也涉及到保障船員合法權益的問題。特別是當船東棄船不管時,身處異國他鄉的船員更是孤立無助。此次發佈的案例中,舟山市海利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申請“雪曼斯”輪案和奧列格等外籍船員申請扣押“密斯姆”輪案就是中國法院依法保障外國船員合法權益的兩個例子。

同時,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釋對拍賣船舶公告與拍賣程序作出了特別規定。明確了二次拍賣的公告時間,簡化了船舶變賣條件,規定了無底價變賣。

據羅東川介紹,為了提高船舶拍賣效率,一些海事法院從2014年開始探索通過網站拍賣船舶的新方式。此次發佈的案例中就有上海海事法院通過上海聯合産權交易所官方網站交易平臺,成功拍賣“富通09”輪的例子。

此外,為協調民事訴訟法與海訴法關於船舶擔保物權糾紛案件管轄規定的衝突,司法解釋對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與適用法律作出規定。為填補海訴法立法空白,司法解釋還對執行程序中拍賣船舶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

羅東川表示,我國是航運大國、貿易大國,隨著海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完善,已經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我國設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國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輪1160艘;拍賣船舶623艘,其中外輪123艘;涉及40多個國家或地區。我國已是國際上通過扣押船舶的方式採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

“去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通過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22萬多噸的‘寶韻輪’,成功促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充分體現了這一制度的作用。”羅東川説。

“我國正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這對海事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案件的管轄、法律的適用以及仲裁製度的建立實施等方面都會遇到許多新問題。”他説,“我們將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儘快熟悉國際條約和國際規則,以應對這些挑戰。”

責任編輯: 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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