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試水”人民監督員改革 不同意檢察機關案件處理意見可提請復議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 熊琳)由北京市社會各界選任的113名人民監督員6日正式宣誓履職。作為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改革試點,今後,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將伴隨檢察機關偵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全過程。檢察機關做出的最終決定與人民監督員意見不一致的,人民監督員將可行使復議權。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高祥陽表示,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為實現對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制約,所構建的一種規範的外部監督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部分省市試點,2010年,全國正式實施。2014年10月,北京市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此前,人民監督員由市檢察院負責統一選任,改革後,由市司法局選任。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孫超美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市共選任人民監督員113名。其中,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及其他社會各界人士。改革進一步優化了人員配比,擬任人民監督員的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應超過選任總數的50%。 孫超美表示,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監督的範圍從已經有的七種擴大到十種,增加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的“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三種情形。 高祥陽表示,過去,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案件的結果,是作為檢察長、檢委會決策的參考依據,檢察機關做出的最終決定與人民監督員不一致的,只需要作必要的解釋説明。改革後,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復議一次。 北京市人民監督員楊德宏表示,新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對自身提出更高要求,首先是進一步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合法行使監督權。同時,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將以文字的形式附在相關文件後,這就要求人民監督員必須對自己所做出的監督意見負責,這將進一步加強人民監督員履職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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