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及選任方式作重要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17 17: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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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

根據方案,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在原有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等三種情形納入監督範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年10月全面實行以來,在實際運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

方案針對這些問題,從完善監督前、監督中的程序,設置復議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等方面作出調整。

方案要求,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便於人民監督員掌握案件辦理情況和發現監督線索。

方案還建立了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和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要求控申部門接待屬於本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舉報人、申訴人時,應告知其在控申部門處理完畢後,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反映。並建議在查封、扣押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財務和文件時,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作為見證人並接受其監督。

方案還明確,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復議一次。

和此項改革相配套,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還發佈了《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由檢察機關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確定。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主動創設的一項制度,在制度試點階段和擴大試點工作之初,為及時啟動和推廣這項工作,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進行考察確認後産生的。

2010年10月,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至今,各地檢察機關主要實行由上一級檢察院和“選任委員會”兩種方式選任人民監督員,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各個檢察院自行選任人民監督員監督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的矛盾,從程序上加強了對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的保障。

為從根本上解決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最高檢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進行了重點研究,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的改革思路,並與司法部達成了一致意見。

意見確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寧夏為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省(區、市),並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管理和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序。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同步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

“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公信力,加強對檢察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提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對於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負責人説。

責任編輯: 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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