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楊維漢、羅宇凡)8日下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原則,稅就不能説徵就徵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的專屬立法權單列,並規定“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稅收法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應松年説:“徵稅立法,本來是最高立法機關的專屬立法權。但很長一段時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基於歷史原因長期授權國務院來制定相關立法。草案明確“稅收法定”原則,意味著立法法如果審議通過,國家的開徵稅種就必須通過立法機關和明確的法律規定來徵收。” 應松年分析指出,前不久提高燃油稅源自於1985年全國人大向國務院授權。就燃油稅的問題來説,即使立法法審議通過後,也必須將全國人大1985年向國務院授權的決定廢止以後才能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據專家介紹,授權立法在世界各國很普遍,因為社會生活非常複雜,如果全部集中到人大立法機關來,光靠法律規定不夠,所以要授權。一種情況是,尚未立法,先授權出臺行政法規來管理社會事務;另一種情況是,立了法但是比較粗,所以還要授權,制定更加具體的規定。但是我國存在立法機關授權缺少具體期限,很長時間不收回的問題。 應松年説:“比如收稅問題,1985年授權國務院,但是沒有時間規定多少年收回授權,一直延續到現在。所以授權時要説明範圍有多大,時間有多長。一段時間後要總結一下,看授權是否有必要繼續下去,還是收回到立法機關進行立法。” 對此,草案新增加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草案同時規定,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現在修改為授權‘五年’,是立法實踐經驗的總結。這個做法是科學的辦法,最後的半年裏還要報告實施情況,查明授權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授權時間上作出限制,這樣修改是個進步。”應松年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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