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楊維漢、王思北)立法法管“紅頭文件”嗎?這是很多人腦中的問題。記者採訪多位法學專家都介紹,“紅頭文件”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只是一個民間叫習慣了的“象形俗稱”、含混概念。所以立法法裏沒有“紅頭文件”一詞。 立法法規範的是“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 立法法最低只管到“規章”。上述立法法中規範的“法”,都有嚴格的權力限定邊界和制定行使程序。 專家介紹,“紅頭文件”既不是法規,也不是規章,只是政府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可以是鄉鎮一級的,也可能是市政府、省政府一級的;可以是政府部門下發的,也可以是黨政部門聯合下發的,因此比較多、而且亂。 相比較而言,制定規章屬於立法,要走嚴格的程序,比如一個市要出臺規章,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市長簽署,並對外公開發佈;而“紅頭文件”政府部門即可發,由主管副市長或部門首長即可簽署,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因為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所以紅頭文件的下發,隨意性更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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