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這兩天,圍繞立法法修改,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在審議、討論中紛紛發表意見,為完善草案獻計獻策。 “立法是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立法法是關於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適時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這對於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李建國副委員長的説明引發了大家強烈共鳴。 華南農業大學教授陳瑞愛代表認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強調了立法要與改革相銜接,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里程碑和重要抓手。要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以憲法作為立法的基本依據,從注重立權轉向立責,堅決不為權立法。 稅收法定原則有待細化 華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仲川代表認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關於稅收法定原則的規定,是對我國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從我國現有的稅收立法來講,18個稅種中只有3個稅種是全國人大立法確定的。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對未來稅收立法工作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院長曹義孫委員也指出,稅收法定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法治社會的基本遵循就是對國家權力的約束,稅收法定是法治精神的充分體現。 “管住政府的錢袋子,將怎麼收錢、怎麼用錢嚴格置於法律規約之下,是非常必要的。規定稅種的開徵等需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來決定,其他部門無權決定,這就等於把‘管錢的權力還給了人民’,非常好。”曹義孫委員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四川省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代表認為,稅收關乎公民的財産權利,稅收法定包括稅收要素和程序的法定。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即三審稿刪除了二審稿中“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內容,這些恰恰是決定稅收權力核心部分的稅收基本要素。刪除這些內容為行政部門調整稅收政策預留了空間,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會打折扣。 “本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以來,張德江委員長反復強調,法律規定能明確就明確、能具體就具體,要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二審稿對稅收法定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易於理解,便於操作,可以避免實施以後推諉扯皮的發生,建議恢復二審稿的表述。”王明雯代表強調。 地方立法權應既放又收 本次立法法修改,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放開了地方立法權,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這將使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增加到284個。這一量變引發各界廣泛關注。 曹義孫委員指出,地方享有立法權是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需要。用好地方立法權,首先是要規定好這種權力本身,這是前提條件。修正案草案對地方立法“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進行了規定,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民盟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主委郭麗虹代表就曾提出過放開地方立法權的建議。“比如,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和包頭都有立法權,但同樣是大城市的赤峰卻沒有立法權,給人的感覺是同級不同權。近兩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於大城市界定的標準也在變化,賦予更多的市地方立法權符合改革發展需要。此次大會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讓我非常驚喜。” 廣東省雲浮市委書記龐國梅代表則表示,依法賦予地方立法權,在實際操作中,經濟欠發達地區做好立法工作,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最突出的是法律專業人才嚴重不足。對此,她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研究和關注欠發達地區立法人才缺乏問題,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立法人才隊伍培養和培訓的支持力度,並推動在各省建立相應的法律專業人才庫。 “地方立法權應當有放又有收。”王明雯代表指出,三審稿對地方立法的事項表述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這個“等”字含義不清,極易引發不同理解,為地方擴大行使立法權打開了空間。地方完全可能把“等方面”理解為概括性表述,在教育、醫療、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領域擅自進行地方立法,作出限制或減損公民權益的規定。她建議刪去“等方面”三個字,法律條文更明確,堵上隨意操作的空間。 部門利益法制化必須打破 “立法法的修改將徹底打破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彭森代表説。 他認為,立法中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行使權力的人為自己的權力編籠子”,這必然導致攬權諉責,難以保證法律的權威。因此,必須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立法的主導作用,確保立法工作的公正、透明、公開。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肖聲代表也認為,目前各個部門起草各自法律的做法有缺陷,比如鐵路法、交通法、銀行法等等,互相之間職權交叉又相互矛盾。“一個食品安全問題得七八個部門查,各管一段。為什麼這樣?就是部門立法造成的。” 對此,他建議在立法法修改中對涉及單行法,特別是行政單行法的,最好由部門立法逐漸過渡到專家立法,或者委託第三方立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都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組織起草,同時聽取了專家的意見。如果部門法也是通過這些專門委員會或專家學者來立法,或者委託第三方立法,那麼法律之間矛盾衝突、部門權限過大等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肖聲代表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代表説,立法工作中,爭權諉責現象比較突出,有的法律法規在起草中實際成為一種利益的博弈,不是久拖不決,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太管用,各個部門都強調各個部門的權限,都需要在法律中確定其法律地位,因此常常久拖不決,協調不下來。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利用法規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這些都需要通過修改立法法從制度上解決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和法律好看不管用的問題。 草案增加了規範行政法規立法程序、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內容。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代表表示贊同。“這些開門立法的規定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如何處理人大代表以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卻沒有明確的規則。簡要地説,聽取意見可以,但是聽取之後有什麼效果,卻無法從程序上找到答案。” 對此,孫憲忠代表建議,在這個重大問題上必須建立規則。首先,立法法必須要求國務院相關立法部門對人民代表、公民等參加聽證會、論證會所提出的主要立法意見予以歸納和整理,然後向社會公佈。其次,就是否採納這些意見做出明確的説明。(記者 殷泓 王逸吟 王斯敏 吳曉傑 靳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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