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佔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 眾所週知,立法法是一部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又被稱為“管法的法”。這樣的一部法律,他的質量如何、優劣怎樣?其實關乎法律法規的“良法含金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的修改,看上去離普通公眾很遠,但實際上離公眾現實的生活很近,因為任何法律法規的修訂,都會與公眾的生活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絡;而任何法律法規的修訂,又都跟“立法法”有著莫大的關聯。這便是説,公眾任何的行為,都可能跟“立法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仔細審視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其實不難發現,其中亮點很多,如稅收有望法定,這便是説,以後任何施加在公眾身上的稅收行為,都不能再任性了;如限行限購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地方政府部門不能“想限就限”,這有助於決策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再如各種立法活動,公眾都有參與權……這些“改變”,不僅符合民意期待,也是“看得見的進步”,倘若這些新的規定最終都能照進現實,無疑是公眾之福。 今年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便是“有法可依”,那如何做好立法工作,無疑極為關鍵。就如今而言,“立法法”的及時修改與完善:從源頭上來説,契合了依法治國的大背景;從時機上來説,符合依法治國開局之年的需要;從基礎上來説,也確立了法治思維的方法論。就此而言,“立法法”的修改,是我國從“有法可依時代”向“良法善治時代”轉變的強烈信號。 説到“良法善治時代”,就不得不説李克強總理最近兩次令人印象深刻的話語:一是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談及簡政放權時強調“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二是3月9日,李克強在回答一名代表的建議時表示,“這是涉及稅收法定原則的事,我還不能馬上答覆你。”就前者而言,應成為各級領導幹部的座右銘,並運用到實際上;就後者而言,理應成為各級領導幹部的一種堅定信仰,因為“依法治國”早已是中國最強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此次對立法法的修改,便是要發揮人大對立法的主導作用,這般做法,既是一種國際慣例,也是一種現實必須。這樣做,不僅可以極大地保證立法質量,同時也能更好地規範立法活動。這就是説,立法法修改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的努力,仍然是值得肯定的。簡而言之,給“立法法”打“升級補丁”,就是劃定了紅線、亮出了紅牌,有助於防範一些領導幹部“有權就任性”的行為,其積極價值值得期待。(龍敏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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